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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海一污染企業與政府較勁10年

            來源: 切記!信息來至互聯網,僅供參考2009-08-05 訪問:

              

            北海一污染企業與政府較勁10年
            |核心提示|

              一家位于居民區內的魚粉生產企業,群眾對其造成的環境污染反映強烈,但當地政府長期未能將其關閉。對污染企業的執法,變成了長達近10年的“拉鋸戰”。

              無果而終的三度執法

              北海市群華工貿有限責任公司(下稱“群華”)是一家魚粉生產企業,位于北海市地角街道辦事處居民區內。1996年6月,周邊的地角中學、地角居委會等單位投訴“群華”造成惡臭污染,北海市政府同年11月發文責令其限期整改,“群華”引進新生產線“采取封閉式濕法工藝”生產。1999年,鑒于當時市區內眾多魚粉企業對城市環境的整體影響,特別是惡臭污染對居民正常生活、工作構成的危害,市政府發布《關于關閉市區魚粉加工企業的通知》,13家魚粉廠先后關?;蜻w至市郊,已經進行過“整改”的“群華”巋然不動。

              2000年5月,市政府向“群華”下達關閉企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群華”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復議決定認為“北海市環保局認定群華公司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與事實不符”,撤銷了北海市政府關閉企業的處罰決定。

              生產如故的“群華”不斷因污染被投訴。2002年8月,“群華”周邊居委會、學校、駐軍等12個單位再度聯名投訴,北海市環保局檢查發現“群華”擅自增加兩條魚粉生產線,2003年6月、10月,環保局先后下達“停建新設備”和“新增生產線停產”的行政處罰通知書,罰款4.8萬元,“群華”2003年12月向北海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2004年7月,市政府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復議決定。

              2004年1月,由于群眾對“群華”污染反映強烈,經環保部門監測認定并申請,北海市政府第二次對“群華”作出“限期治理”決定,要求同年8月30日完成治理;同年3月,“群華”再度向廣西壯族自治區政府申請行政復議,6月自治區政府作出“維持限期治理”決定。

              2005年1月,北海市環保局組織驗收監測,“群華”惡臭污染物最高超標倍數為196.5倍,最低為52.5倍,排氣筒所排放的惡臭污染物最高超標5.6倍,作出“未完成污染源限期治理任務”結論,北海市法制辦告知“群華”擬將其關停,并應“群華”要求舉行聽證會;2005年11月,北海市政府作出責令關閉決定,2006年1月,“群華”向自治區政府第三次申請行政復議。

              代價沉重的對峙

              關?!叭喝A”演變成曠日持久的對峙,暴露出環保執法帶普遍性的難題:法律規定含糊、缺失,法規之間互相制約,加上環境污染行為多種多樣,所造成的危害形式不同,震懾、遏制與追究環境違法行為的手段缺乏可操作性,使得環保部門“依法行政”步履維艱,付出高昂的時間和經濟成本。

              北海市環保局一位負責人介紹,環境保護法規定對“造成環境嚴重污染的企業事業單位”限期治理,“群華”否認自己屬于“嚴重污染”;1999年市政府責令全部搬遷市區范圍內的魚粉企業,“群華”認為自己已經治理合格,要求搬遷或關閉于法無據;對“限期治理”的期限,“群華”以1996年《國務院關于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中“1至3年”的規定為由,指責市政府“限期半年”不當;在對企業進行監測時,“群華”不予配合,在監測時故意停產,環保人員突擊監測,對方卻以“生產不穩定采樣不科學”、“采樣地點不當”,屬于“程序違法”的單方面行為等理由提出異議;群眾反映魚粉臭氣熏人,“群華”辯解魚腥味不能等同于臭氣,對人體無害,市長實地檢查,廠長甚至把魚粉放在嘴里吃;“群華”還認為環境監測中心站是環保局下屬機構,監測結果不具有獨立性,沒有司法效力……這些都給環保執法造成極大困擾。

              這位負責人說,對污染企業的行政處罰,同時還受到環境保護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程序規定的制約,“群華”為了拖延時間,用足了法律規定的所有程序?!皩τ诃h保部門執法來說,沒有現場處罰權是一個很大制約,衛生防疫部門、交警部門對違法行為都可以當場給予處罰,但環保部門看到黑煙滾滾、廢物亂倒也沒有辦法,要監測取證后才能罰款,而且法律規定的數額很小,對方不服還罰不了;而對企業限期治理、關停,所在地政府才有權決定?!?/p>

              行政復議久等不至

              2005年8月5日,在北海市法制辦舉行的關閉“群華”聽證會上,記者曾見過“群華”董事長何發華,“見識”過其對法律的熟識:聽證會剛開始,他及其聘請的律師就提出北海市環保局一方聘請律師參加聽證不合法,因為律師不具備環保執法資格,不能就案件進行調查。主持人商議后宣布“律師只參加申辯不進行調查”,聽證會才沒有夭折。

              記者日前采訪時,何發華態度激憤地認為有人在整他,環保部門翻圍墻進行監測是違法行為,監測取樣結果沒有當事人簽字,沒有經過公證,不具備司法效力。他說:“廠里投入200多萬元進行環保治理,所有到過廠里的專家都認為我的生產工藝全國最先進,為什么要我關門?”他辯解魚粉是食品原料,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是魚腥味而不是惡臭,不屬于污染;1999年市政府要求所有魚粉廠搬到垃圾處理場附近是“違法決定”,按照1997年當時國家環保局頒布的《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垃圾場應在人畜居棲點500米以外,500米范圍內不能住人、養殖、辦工廠。

              到記者發稿時,作出關閉決定的北海市政府仍未收到自治區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北海市環保局一位負責人說,自治區法制辦曾幾次下來調查,并告知案情復雜需要延期,但現在早已超過總共90天的期限。環保局已專題報告北海市政府應提請自治區政府盡快作出決定。

              據新華社南寧9月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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