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26日消息,按照《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能源局關于調整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對符合規定條件的國內企業為生產國家支持發展的大型環保和資源綜合利用設備、應急柴油發電機組、機場行李自動分揀系統、重型模鍛液壓機及其關鍵零部件、原材料,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
自2011年1月1日起,對《重大技術裝備進口稅收政策暫行規定》中所列部分項目和企業進口脫硫塔等自用設備以及按照合同隨上述設備進口的技術及配套件、備件,一律征收進口稅收。
企業在2010年6月1日至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進口規定范圍內的零部件、原材料申請享受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分別應在2010年10月15日至11月15日、2011年3月1日至3月31日期間按照規定的程序提交申請文件。
工信部或省級工信主管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審查企業的申請文件,申請文件符合規定的,應當予以受理,并向申請企業出具受理證明文件。(朱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