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曾在遼中縣環保局任職 案發后均上繳了贓款
本報訊(華商晨報 華商響網記者湯洋)因截留35家單位10.1萬元排污費,四名環保局的工作人員一審分獲四年到十年不等有期徒刑。
昨日,記者了解到,四人上訴后,二審已經裁定維持原判。
在收取35家排污費時,不上繳或少上繳截留
42歲的陳某曾任遼中縣環境保護局環境監察大隊監察二中隊中隊長,李某、尹某和王某都是他手下的工作人員。
2011年至2012年間,陳某在任期間,伙同李某等三人利用職務便利,不提供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在收取35家排污費時,不上繳或少上繳截留,共同貪污排污費10.1萬元。
尹某和王某經司法機關傳喚后,如實交代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貪污犯罪事實,為自首。2013年4月末,四人涉嫌犯貪污罪,被警方刑事拘留,5月被批準逮捕。
案發后,四人均上繳了贓款。
四人因貪污 一審分別獲刑
2013年11月末,遼中縣人民法院一審判陳某等四人犯貪污罪,陳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李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尹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宣判后,陳某等四人不服,提出上訴。陳某和李某提出,一審認定的數額不準確,實際貪污數額不到十萬元。尹某和王某則認為,一審量刑過重。
二審駁回上訴 已經維持原判
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此案認為,陳某等四人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共同侵吞應繳納單位的企業排污費,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屬共同犯罪。
經查,證人三十五家企業負責人、李某、楊某、智波、謝某、代某證言,遼中縣環境監察大隊情況說明、企業排污費繳納通知單和排污核定通知書64份、遼中縣環境監察大隊收繳二中隊2011年、2012年企業排污費明細賬10頁、代某證實材料及財務賬目材料、扣押財物清單等書證結合四人在偵查階段的供述,可證明四人共同貪污10.1萬元的事實。
一審法院根據四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在法定刑罰幅度內對四人適當量刑。
昨日,記者了解到,二審法院認為原判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已經駁回四人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4環保人員貪10萬排污費獲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