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文濤
何悅
本報訊(記者汪文濤) “近年來,許多國家已經將發展可再生能源作為保障能源安全、調整能源結構、減排溫室氣體、實現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措施。與發達國家相比,我國可再生能源法仍需進一步補充完善?!比珖f委員、天津大學文法學院何悅近日向記者表示,她已于兩會期間提交提案,建議修改可再生能源法,進一步完善利用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投資補貼、能源稅收優惠政策和能源供暖等相關內容。
何悅指出,目前,許多發達國家都以立法的方式確定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比如,美國2009年《美國復蘇與再投資法案》規定,到2025年,美國的可再生能源應成為超過40%的電力和運輸燃料的來源。而我國的發展目標卻并未在2005年可再生能源法和2009年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中有所體現,只有在《可再生能源發展十二五規劃》和《可再生能源中長期發展規劃》這兩個規劃中,才能找到可再生能源的發展目標。
“由于我國的目標僅為政府規劃,沒有上升為法律,目標能否按期完成并不具有強制性”,何悅告訴記者,“如果以立法方式來明確我國可再生能源發展目標,將可以督促各級政府嚴格按照規定履行其應盡的職責。”
“發展目標明確之后,還需要以更加具體的辦法使目標真正‘落地’,而我國當前對于發展可再生能源的一些規定只是‘綱領式’的,并沒有更加細致的措施。因此,我建議明確三方面的內容,即可再生能源投資補貼、稅收優惠政策和使用可再生能源供暖。”何悅說。
以使用可再生能源供暖為例,我國的規定僅為“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安裝和使用太陽能熱水系統、太陽能供熱采暖和制冷系統、太陽能光伏發電系統等太陽能利用系統?!倍聡鴦t采取的是使用量化標準,其2008年通過的《可再生能源供暖法》規定:“到2020年,德國可再生能源用于供暖占全部供暖用能的比例不少于14%?!毕噍^之下,我國的規定顯得過于原則化。
“現在我國能源供需矛盾突出,有效保障能源持續穩定供應,防止因能源使用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我國可持續發展至關重要。進一步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將為可再生能源的發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焙螑傉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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