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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環保部等曾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信息公開

            來源: 法制日報切記!信息來至互聯網,僅供參考2014-05-07 訪問:

              編者按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08年5月1日施行以來,已滿六年。六年間,《條例》對于保障公民知情權、監督權,促進政府透明度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與此同時,《條例》實施的六年,也逐漸暴露出這部法律規范與現實需求存在較大差距,集中表現在公民申請政府信息公開頻頻遇阻。一些政府部門以“信息不存在”、“影響公共利益”、“不屬于公開范圍”等理由把申請人拒之門外。

              鑒于此,現行《條例》亟待修改完善。歸納起來,法律界人士認為有四大焦點:“公開”與“保密”的界限進一步厘清;政府信息“主動公開”內容進一步明確;公民申請信息公開瓶頸需要破解;完善政府信息公開監督救濟渠道。

              從今天起,本報圍繞上述四大焦點問題,刊發系列報道,以饗讀者。

              □本報記者萬靜

              《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實施六年以來,如何處理好公開和保密的關系是其中最令人糾結的問題。

              保密法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不公開為原則”?!稐l例》的立法指導思想是“以公開為原則,以不公開為例外”。兩者的立法目的顯然是沖突的。然而,前者是法律,后者是條例。一旦發生沖突,后者要讓位于前者。

              在這樣的背景下,一些政府信息披上國家秘密的外衣不予公開,也就不足為奇了。

              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

              2013年1月,北京律師董正偉申請公開全國土壤污染數據信息。同年2月24日,他收到了環保部的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但令他失望的是,對于他所提出的請求環保部公開“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方法和數據信息”的申請,環保部以“國家秘密”為由拒絕公開。

              直到2014年4月17日,環境保護部和國土資源部對外發布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公報。有關“國家秘密”之說,不攻自破。

              無獨有偶。2012年4月1日,《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對外發布,規定征收民航發展基金的繳納標準為:乘坐國內航班的旅客每人次50元,乘坐國際和地區航班出境的旅客每人次90元。這與該管理辦法廢止的民航機場管理建設費的繳納標準一致,因此被網民稱為“換湯不換藥”。

              2012年5月16日,律師王錄春以公民個人身份向某部申請公開國務院批準上述《辦法》出臺的文件,卻遭到拒絕。理由是王錄春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涉及國家秘密。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條例》確立了“公開是原則,保密是特例”的理念,但是如何處理“公開”與“保密”的關系卻是政府信息公開面臨的重大難題。在制度上,保密范圍的界定過于原則和籠統;在定密的操作過程中,主觀的裁量權和空間過大;對定密行為的司法審查也遇到了“尷尬”。這三種因素導致“秘密”的范圍可能會比較大,而且存在較大的彈性。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姜明安指出,正因為國家秘密的范圍界限過于含糊,以至于有些利益秘密被掩在了“國家秘密”的幕布后面。

              立法價值取向存在沖突

              區分哪些政府信息應該公開、哪些信息需要保密,涉及公民權益,也涉及國家安全,是非常復雜的問題。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教授熊文釗認為,為平衡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和保密法的沖突,需要制定條例將其細化。然而保密法實施條例并未對此予以明確。

              保密法規定,應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事項包括七大類。2012年保密法實施條例征求意見稿作出了明確界定,對于保密法所稱“泄露后可能損害國家在政治、經濟、國防、外交等領域的安全和利益”,明確列出了九種情形。但是,正式出臺的保密法實施條例刪除了上述細分條款。對此,熊文釗認為,這些條款刪除后,盡管“不會給保密留下死角”,但也意味著相關部門在界定國家秘密時會有一定的自由度。在實踐中,這對政府信息公開可能會有影響。

              中國社科院法學所研究員莫紀宏指出,在現代國家,“政府信息公開是原則,秘密是例外”。國家秘密不能任意設置,界定保密事項必須平衡“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同時,保密范圍和事項應明確界定,盡可能減少行政機關的自由度。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成棟認為,我國涉及政府信息公開的“公開”與“保密”的法律規定主要有保密法和檔案法。保密法著重保護國家重要信息不被泄露,檔案法旨在保存檔案,兩法的立法指導思想都是以“不公開”為原則,而信息公開條例的立法目的在于公開政府信息,顯然《條例》與兩法的立法目的不同。由于在法律位階上,兩法高于《條例》,當《條例》與兩法規定出現沖突時,根據上位法優于下位法的原則,應適用兩法。由于立法原則的沖突必然會導致其保護利益的沖突,在公民獲得政府信息公開的權利與國家秘密保護相對立時,公民的知情權極易被侵犯。

              不予公開情形應明文列舉

              《條例》規定:“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中國政法大學王敬波教授認為此條規定得太原則,在實踐中很難操作,導致法院的裁量權太大,也擔心行政機關將此作為不公開信息的“擋箭牌”。

              前不久,中國政法大學法治政府研究院發布了政府信息公開法專家意見稿,擬呈送全國人大常委會參考。王敬波教授介紹,意見稿參考了90個國家的政府信息公開法規。在這份專家意見稿中,對于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進行了列舉式和排除式的方法予以明確,明確提出七種情形下,政府信息可以不公開。

              這七種情形分別是:依據保密法被確定為國家秘密的信息,不予公開;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無關的行政機關內部人事規則和事務信息,不予公開;處于調查、處理過程中的信息,公開可能妨礙行政機關決策和公平公正地作出決定,不予公開,但純粹事實文件和技術報告應予以公開;行政決定參與人員的討論、意見等信息,公開可能妨礙其自由表達意見,不予公開;行政機關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信息,公開可能妨礙行政正常執法、威脅公務人員、證人和其他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不予公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被確定為商業秘密的信息,不予公開;醫療檔案、宗教信仰、婚姻狀況、種族、基因、指紋等隱私信息,不予公開。

              專家意見稿還提出,對于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信息,如果商業秘密所有人或隱私權人書面同意公開,就應該公開。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應當公開的內容,但能夠區分處理的,應當對信息進行分割。將不適宜公開部分隱去或者刪除,剩余部分信息應當予以公開。如果部分公開信息,可能引起公眾重大誤解或提供明顯錯誤引導,可以不予公開。法律規定不予公開信息,信息公開機關認為公開更有利于促進公共利益的,應當予以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余凌云教授預測,將信息公開條例升格為法律,注定是個艱難的博弈過程。制度實施過程中暴露出的許多問題,有的是條文設計問題,有的則是理念和實踐操作問題;有的是行政機關抵觸使然,有的則是社會激情有余、操之過急造成的。

              本報北京5月6日訊

            (原標題:屢拒信息公開“國家秘密”成尚方寶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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