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點快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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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媒體報道:廣東省近三年公開審理的15宗重大環保系統受賄個案及窩案顯示,行賄動機多與獲取排污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有關。排污許可證本是攔截污染的最后一道門檻,卻成了環保官員敲竹杠的工具。不管達不達標,只要送好處、“年供”,就能獲得合法排污權。讓人不得不問,旨在提高排污門檻的環保審批,怎成了環保官員的“索賄神器”?
企業寧愿花錢買審批,也不愿意提高環保設施,其實個中緣由不難理解。以報道中的案件為例,“獲取排污證,要進幾百萬元的排污設備。而找三角鎮環保分局局長蘇某‘幫忙’,只花了1萬元。相差幾百倍的投資差異,卻可以得到幾乎同等的‘效果’,自然會有企業選擇‘鋌而走險’。于是,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環保審批就無形中成了‘索賄神器’”。
讓執法透明化、可視化,應該成為環保審批改革的當務之急。一方面,要把環境執法裁量權,關進法律的籠子里。通過完善、細化法律,不給環境執法人員“自由裁定”的空間。另一方面,要把環境執法裁量權,關進制度的籠子里。試想,通過制度規范,達不達標,不再是環保局長的一家之言,還會有那么多尋租空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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