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檔案
重點地區關鍵崗位領導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據新華社電 (記者譚謨曉、高敬、董峻)在昨日召開的全國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電視電話會議上,中央紀委、中組部、中央編辦、審計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務院國資委等中央經濟責任審計聯席會議成員單位的負責人,總結了近年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情況,就貫徹落實剛公布的《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進行了部署。
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孟建民介紹,國資委管理的企業主要負責人已實現了“離任必審”,任中審計力度逐年加大,建立了5年輪審制度安排;各地國資委對所監管企業基本實現離任審計全覆蓋,一些地方還探索了對監管企業副職的經濟責任審計;中央企業普遍建立了子企業和重要職能部門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
孟建民還表示,針對一些屢查屢犯問題,國資委將積極推動長效機制建設,重點是建立適應市場化、國際化要求的薪酬管理制度、投資決策管理制度、內部控制制度和經營投資責任追究制度。
細則首次明確六大內容 包括審計對象、內容、責任界定等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在審計對象、審計內容、審計評價、責任界定、審計結果運用以及組織領導和審計實施等方面,首次進行了明確、細化和完善。
實施細則首次明確,建立重點地區(部門、單位)、關鍵崗位領導干部輪審制度,即審計機關對重點審計對象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
根據黨委和政府、干部管理監督部門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上述企業中不擔任法定代表人但實際行使相應職權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領導人員進行經濟責任審計。根據地方黨委、政府的要求,審計機關可以對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黨組織和社區居民委員會的主要負責人進行經濟責任審計。
細則還明確了地方各級黨委主要領導干部的審計監督重點。審計評價應當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關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關注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關注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同時,審計機關可以對地方黨委與政府的主要領導干部,黨政工作部門、高等院校等單位的黨委與行政主要領導干部,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不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黨委書記等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同步經濟責任審計。
此外,根據細則,審計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在一定范圍內通報或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告審計結果。各地應當建立健全領導小組或聯席會議制度,領導本地區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機構編制管理納入審計 實現“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
《黨政主要領導干部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規定實施細則》確定,將機構設置、編制使用以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納入各級各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內容。中央編辦副主任何建中對此表示,這是一項新的制度規范和工作任務,有利于保障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任務的完成。
何建中說,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在本屆政府內做到財政供養人員只減不增。經過半年多工作,各省(區、市)按照現有行政編制數和2012年底事業編制數為控制總量的要求,報送了減編控編方案。目前中央編辦正在抓緊進行分析、研究和審核。方案經中央編委批準后,將會同審計、監察等部門對方案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目前一些地區和部門仍不同程度地存在超編進人、擅自設立機構、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等問題,在市、縣兩級和事業單位更突出。開展這項審計工作,對執行機構編制規定和紀律提出了更剛性、更具體的措施和要求,能進一步規范機構編制管理,增強機構編制的約束力。
解讀:
審計瞄準“經濟”和“責任”
實施細則對經濟責任審計評價作了哪些規定?經濟責任審計結果運用情況如何?經濟責任審計突破點在哪?中央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主任、審計署黨組成員張通對此進行了全面解讀。
“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和經濟發展方式的轉變,領導干部所承擔經濟責任的內涵和外延也在發展變化?!睆埻ㄕf,“對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的審計評價,要圍繞‘經濟’、‘責任’四個字。”
根據實施細則,審計評價應當有充分的審計證據支持,與審計內容相統一。一般包括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的業績、主要問題以及應當承擔的責任。
“審計什么就評價什么,重點是領導干部任職期間該干什么、干了什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張通說。
他表示,審計評價應重點關注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的質量、效益和可持續性,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管理和決策等活動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任期內舉借債務、自然資源資產管理、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科技創新等重要事項,以及領導干部應承擔直接責任的問題。
張通表示,實施細則對各有關方面如何運用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了明確規定,下一步各級黨委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督促落實整改、警示談話、問責及責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切實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問題:經責審計亟待三大突破
一是實現審計監督全覆蓋。逐步建立任期內輪審制度,對黨政及企事業單位領導任期內至少審計一次。同時,加強對經濟活動復雜、資金資產量大的重點地區、部門和單位領導干部的審計,加強對掌握重要經濟決策權、執行權、管理權和監督權等關鍵崗位領導干部的審計,加強對管理重點項目、分配及使用重點資金的領導干部的審計。
二是要深化審計內容。對黨政領導干部,著力關注政府性債務、財政管理、土地管理、資源環境保護、民生改善等情況,政府機構調整和職能轉變中取消、下放審批事項的落實以及審批事項的職責履行情況;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重點關注國有資產安全、重大決策、招標采購、自主創新和內部管理等情況。
三是要加大審計力度。以權力運行和責任落實為核心,嚴肅揭露和查處重大違法違規案件、重大失職瀆職行為、重大決策失誤、重大損失浪費、重大管理漏洞等事項。
審計對象
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中央和地方黨政部門、企事業單位的“一把手”。
審計內容
在任職期間干了什么、怎么干的、效果如何、是否存在違法違規問題,密切關注權力運行的軌跡和關鍵節點,不僅關注權力運行過程,還關注權力運行結果;不僅關注什么該做,還關注什么不該做。
審計目的
通過經濟責任審計的威懾力,可以使各級領導干部樹立起權力的邊界意識,從而避免權力缺位、越位和胡亂作為。
審計評價
可綜合運用多種方法,包括進行縱向和橫向的業績比較、運用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有關的指標量化分析、將領導干部履行經濟責任的行為或事項置于相關經濟社會環境中加以分析等。
審計方式
目前,已形成以任中審計為主,任中審計與離任審計相結合的審計模式,逐步建立起了重要領導干部任期內的輪審制度。省部級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也已常態化、制度化。
審計結果
2008年以來,全國共審計20多萬人次。其中省部級領導干部160多人次、地廳級4600多人次、縣處級5萬多人次、鄉科級17萬多人次。各級黨委和組織人事等部門根據審計結果對履行經濟責任中存在問題、應當承擔責任的890多名領導干部,給予免職、降職等組織處理以及撤職等其他處分。通過經濟責任審計,查出被審計領導負有直接責任的問題金額1000多億元。
審計問責
目前,全國已經建立起包括誡勉談話、問責和責任追究、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納入干部人事檔案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下一步各級黨委要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作為干部考核、任免和獎懲的重要依據,要加強督促落實整改、警示談話、問責及責任追究等工作,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審計情況通報、審計整改以及責任追究等審計結果運用制度,切實發揮審計監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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