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銳
據報道,近三年,廣東省各級法院公開審理了15宗重大環保系統受賄個案及窩案,從中可以看到,行賄動機多與獲取排污許可證等審批手續有關,行賄金額總數最高可至數十萬元。
環保貪官被依法嚴懲,不可謂不大快人心。然而,任何一種事后懲罰抑或嚴刑峻法都不可能根治腐敗。翻開歷史,明太祖朱元璋對貪腐者的打擊力度可謂絕無僅有,可是,即使殺貪不眨眼如斯,其在晚年依然無奈地發出了“奈何朝殺而暮犯”的歷史悲嘆。
而近年來,這樣一種歷史循環卻在環保領域悄然重演。隨著環境問題日趨嚴重,環保部門的地位得到極大提升,執法權力也隨之不斷擴張,不少不法分子將環保官員作為拉攏腐蝕和攻關的重點對象。一個人的腐敗也許只是個因,而諸多環保官員前腐后繼、紛紛落馬所凝結成的環保官員貪腐大數據,正折射出監管制度的失范。
企業從開辦到運營一般都需要和環保局打交道。而環保局的自由裁量權卻時常淪為一道不定項選擇題,可不選、可單選、可多選,甚至個別地方還“創新”地給出選項以外的答案。以水污染防治法為例,規定的處罰金額為2萬元至20萬元,最低和最高之間相差10倍。
而在一些地方,由于環保問題長期沒有得到重視,舊賬太多,不少企業已經形成了習慣性違法,如果完全依法嚴懲,則將給地方經濟帶來極大影響。這就給了不良執法者選擇性執法的特權,依法整治理所應當,不去整治也是為地方“做貢獻”。而在這“雙贏”背后,卻是環境的日益惡化。至于環評、技評等傳統容易“藏污納垢”環節,已無需多言。
權力本不必然導致腐敗,腐敗根源正在于權力并沒有得到有效監督和制約。這首先在于讓環保相關法律更為細化,標準更為明確,減少權力尋租可能。其次,在于將一些可以由第三方行使的權力分化出去,避免環保部門在環評監測等環節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
而更重要的是增強環保工作公開力度,目前,根據相關規定,環保部門所需公開的內容僅限于已經作出的行政處罰和重大涉污企業名單,而更應該公開的是對于群眾舉報、反映的污染企業,對之不予處罰的理由究竟何在?是否合法?讓權力透明運行,才能使環保部門真正站在民眾立場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而不是淪為謀取私利的神器。
未下達征收決定書即收社會撫養費、高收入人群“超生”罰款無法可依,未完成考核任務借款墊付……廣東近日公布該省24.52億元社會撫養費的最新審計報告,再次暴露社會撫養費征收的種種怪象,是一筆糊涂賬。專家認為,解決糊涂賬問題,相關部門應將信息公開常態化,像曬“三公”一樣曬出賬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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