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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潛規則誤導民眾 環保局長成高危人群

            來源: 中國網切記!信息來至互聯網,僅供參考2009-08-05 訪問:

              簡要內容:1989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6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筆者建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找出責任主體,再依法來確定,到底誰應該對環境污染負責?! ?/p>

              誰該對環境污染負責?本來這是個不言自明的問題,但越追究卻越讓人糊涂。前段日子,由中國環境文化促進會編制的“中國公眾環保指數(2008)”在京發布。本次調查顯示,能夠正確回答“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機構是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眾僅為11.2%,就是說,我國約有90%的人不知道誰該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

              1989年我國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6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采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這就告訴人們,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守土有則,是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的責任主體。每年各地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簽訂的環境保護責任狀上都對此做了明確規定。

              但是,當今社會有一些“潛規則”左右著人們的思維。只要某地出現了環境污染事件,不問青紅皂白,當地環保局長一定要受到牽連或責任追究,這些被認為是應該的。這些環保官員輕則要掉“烏紗帽”,更有甚者,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受到法律法規的制裁。這往往給人以錯覺,《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變成了當地環保局長在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所以,有人戲稱,當前環保是“高危行業”,環保局長是“高危人群”。

              筆者認為,當環境污染發生時,應理性問責,區分不同情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在查明原因的基礎上,依法確定誰應該對環境污染負責。

              這可能要區分以下幾種情況: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規定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環境質量負責。如當地政府不考慮當地實際情況,或是決策錯誤導致環境污染,如在一些地區,地方政府在招商引資過程中,不顧環保部門的反對,引進了造紙、制革、電鍍等重污染的小型企業而造成污染事件暴發。那么,當地政府及其主要負責人應是造成環境污染的責任人。

              二是由于環保部門管理或監察不到位造成的污染事故。如轄區某地新上了一個企業,未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而環保部門視而不見,或不依法制止和要求企業依法辦事從而造成環境污染事件,當地環保局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應受責任追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為,這完全是由于環保部門的失職或失察造成的。

              三是由于企業故意違法造成污染事故產生的污染責任。一些企業包括一些上市公司,為了節省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費用,往往利用深夜或放假期間偷排,致使高濃度的污染物大量外排,造成污染事故。這樣造成污染事故產生的責任應完全由企業負責。要對企業處以經濟處罰,給相關人員以處分,情節嚴重的也應追究刑事責任。

              四是現實中一些比較復雜的案例。造成污染事故產生的責任,既有當地人民政府的責任,又有當地相關部門、環保部門和企業的責任。如2000年5月18日,安徽省阜陽市發生的“5·18”七里長溝的特大環境污染事故。經過調查,當地政府及建委、環保部門等多個部門都負有責任,于是,相關負責人都受到了責任追究。

              五是還有一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污染事故,雖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如地震、洪水等引發的污染事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要求,可免予承擔責任。

              當前,我國正在推進依法治國的進程,誰該對環境污染負責?不可武斷處之。筆者建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找出責任主體,再依法來確定,到底誰應該對環境污染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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