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謙
最近陸續出臺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和《改進和加強企業登記管理的意見》發出了清晰的信號,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必須立足于建立一套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社會制度。
面對日益嚴峻的環境形勢,社會公眾和輿論媒體在形成共識的基礎上,發出了強烈的呼吁: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建設完備的環境保護體系。然而,對于完備的環境保護體系,當前不少人的觀念還局限在環保工作或環保部門職能領域。
理順環保部門管理體制,賦予環保部門更大的權限,加強環保部門能力建設等的確重要。環保部門作為政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履行著環境監管的職責,沒有順暢的體制、有力的手段、高素質的人才、充足的資金和先進的設備,無論是參與宏觀調控還是進行監管和執法,必然處處受到掣肘和制約。
但我們必須認識到,環境問題是一個經濟問題和社會問題。即便為環保部門提供了上述條件,如果沒有完善的社會制度的保障,環保部門職責履行效力和環境質量的改善,恐怕還是很難達到國家和社會的預期。
河南省最近的執法檢查結果深刻地說明了這一問題。在國家環??偩?/a>“流域限批”高壓政策和強制手段下,不少地區依然故我,擴建違法項目、小造紙頂風生產、掛牌保護違法企業,一些違法企業甚至氣焰依舊囂張,阻止執法人員進廠檢查。
一些企業和地方政府之所以抱有對環境執法和環境監管充耳不聞、無所畏懼的普遍心態,絕不是頭腦發熱和一時沖動,他們清楚地了解,在當前的體制制約下,社會制度的缺失使環保部門的執法軟弱無力,很難產生實際效果,很難對他們產生本質性的影響。
“沒有催生出制度的‘風暴’解決不了根本問題?!眹?a href="http://www.38418.cn" title="環??偩? target="_blank">環??偩?/a>副局長潘岳這句耐人尋味的評價話音尚未從人們耳邊散去,就得到了印證。
國家環??偩?/a>、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聯合出臺的《關于落實環保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和國家工商總局公布的《改進和加強企業登記管理的意見》,正是對催生制度呼吁的積極回應。
分析這兩份“意見”不難發現,金融銀行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在部門管理和職責履行中對保護環境要求的充分體現和具體落實,幫助環保部門彌補了源頭控制和監督管理上的不足,并將使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準入標準等環境管理手段能夠更好地發揮實際效果。
綠色信貸政策依據環保情況決定信貸,在經濟資本源頭控制了污染企業的命脈。環境違法行為將導致企業商業和信貸信譽度的降低,直接影響企業的發展甚至生存。
國家工商總局登記入市上的環保要求,更是起到了將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要求的企業直接扼殺在搖籃中的效果。對現有高消耗、重污染企業敦促變更、注銷登記直至吊銷營業執照的規定,將使那些正在依靠“燃燒”資源牟取利潤的企業失去生存的基本法律依據。
銀行金融機構和工商管理部門對于信貸政策和企業登記管理政策的這一調整,不僅有利于科學完善本部門的職能,理順管理程序,降低管理成本,減輕管理風險,同時,對促進環保部門深入開展工作,提高環境執法的執行力、威懾力和環保部門行政效力,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更為重要的是,作為金融機構的銀行部門和作為社會管理機構的工商部門在自己的工作中對國家環境保護要求的認真貫徹落實,為建設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社會制度做出了有益探索和積極表率。環境問題涉及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環保部門僅僅是環境保護方面的職能管理部門。要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問題,離不開相關社會管理部門在履行自身職責、行使自身權力時,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統籌兼顧。社會管理部門在職責履行中對環境保護社會責任的承擔,將逐步構建起符合環保要求的社會制度體系,使環保工作協調配合、齊抓共管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
當然,我們必須看到,銀行金融部門和工商管理部門推出的政策,主要是針對企業而言的,要抓好環保工作,規范企業遠遠不夠,還需要規范政府的決策和行政行為。這就需要我們必須在干部政績考核和責任追究、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等方面建立起更為全面的社會制度。
黨和國家提出了“十一五”期間污染減排的約束性指標,這一指標的提出,就是要求我們必須建立起有利于推動環保工作的完備的社會制度。污染減排是社會問題和政府責任,如果沒有社會制度的約束和推動,僅靠環保部門自己努力,是難以取得實效的。
社會問題需要依靠社會制度體系來解決。什么才是完備的環境保護體系,國務院確定的約束性指標、綠色信貸政策和企業入市登記環保要求使答案日益明朗——建立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社會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