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2006年7月28日和2006年12月30日,公司分別發布了《白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的公告》(2006-23號)以及《白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訴訟事項持續披露公告》(2006-37號),將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以下簡稱“中機公司”)訴本公司和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白鴿集團”)償還債務的訴訟事項予以公告(詳見上述日期的《證券時報》,查詢網站www.cninfo.com.cn),現將該訴訟事項進展情況披露如下:
一、基本事由
中機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北京一中院”)提起訴訟, 請求本公司償還中機公司持有的中央級“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40,183,446.18元;本公司及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共同償還現由中機公司所持有的中央級“特種撥改貸”資金本息余額11,884,087.59元;本公司及白鴿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相應訴訟費用。
2006年12月27日,本公司接到《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06]一中民初字第8602號)判決如下:
1、本公司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償還五千二百零六萬七千五百三十三元七角七分;
2、駁回原告中國機械工業集團公司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二十七萬三百四十八元由本公司負擔。
本公司在規定時間內,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
二、進展情況
2007年5月14日,中機公司(以下簡稱“甲方”)、鄭州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本公司(以下簡稱“丙方”)三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以和解方式將上述中央級“撥改貸”和中央級特種“撥改貸”資金本息問題解決,并共同簽署《“撥改貸”資金處置協議》(以下簡稱“協議”),協議主要內容如下:
1、甲方同意將對丙方擁有的前述“撥改貸”權益全部轉讓給乙方,并由乙方向甲方償還前述“撥改貸”本金和利息;乙方同意受讓對丙方擁有的前述“撥改貸”權益。
2、協議生效后,甲方原對丙方擁有的前述“撥改貸”權益全部由乙方承繼,甲方不再享有前述“撥改貸”權益。
3、乙方依據本協議受讓前述“撥改貸”權益后,由丙方與乙方另行協商以何種方式向乙方履行義務。
4、協議生效后,由丙方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上訴。乙方依約履行義務后,甲方確認將不再依據北京一中院判決書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三、對本公司的影響
1、協議的簽署,解除了本項訴訟事項。
2、依據協議,本公司應向乙方履行的義務,將由本公司與乙方另行約定。對公司資產及損益的影響,暫無法準確判斷。
公司董事會將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的有關規定,及時披露事項的進展情況。
特此公告
中原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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