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省環保局和省財政廳針對重點城市空氣質量改善工作,聯合制定出一項具體的獎勵辦法——退出全國大氣污染最嚴重城市前5名的,給予重獎(100萬元);空氣質量指數位次前移10名的城市,給予特大獎(200萬元)。獎勵對象以對個人獎勵為主,主要為各重點城市的市縣(區)委和市縣(區)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分管領導、環保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
政府要改善城市空氣質量,老百姓拍巴掌歡迎,可動輒給城市“一把手”重獎百萬,至少應該問問納稅人答應不答應。如今早已過了言出法隨的時代,法治社會講究依法辦事,政府亦不能例外。那么,給予空氣質量轉好城市領導百萬重獎,法律依據何在呢?
溫家寶總理說的好,除了做好人民的公仆之外,政府官員沒有任何權力。當然,這個公仆并不是純粹的奉獻,納稅人是付了“傭金”的。既然拿了工資,官員就得相應地付給納稅人回報。這個回報就是盡職盡責地做好本職工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顯然,努力改善空氣質量,給百姓提供更加舒適更加健康的生存環境,這是政府官員應該的行為,而不是“奉獻”。
而且,一個城市空氣質量的改善,固然與“一把手”的領導有方密切相關,但更重要的顯然是更多的底層官員做了“應該”的行為,在評功論績的時候,可以給“一把手”的領導才能和管理才能加一分,送上百萬大紅包則是對底層官員的不公。污染空氣可得到經濟發展的gdp政績,改善空氣又得到百萬元的大紅包,如此一來,無論是改善空氣還是污染空氣,對地方“一把手”都將是有利可圖的,僅有的差別是,哪一個的好處更大。一個簡單的道理是,政府是不能直接創造財富的,政府掌握的財政收入全部來自納稅人。獎勵政府官員,尤其是這樣的百萬重獎,除非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可循,否則,都應該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核和批準。山西此次重獎官員的獎勵資金,主要來源為省財政專項列支,不知道這有沒有經過省人大審核和批準呢?
魏征《諫太宗十思疏》有言,“不能謬賞,不要濫罰”。重獎空氣質量轉好城市領導實為一種“謬賞”。
大河報(舒圣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