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軍
環保部門在對企業的排污狀況檢查時,一些企業的門崗“以須先向企業有關人員報告和進行登記”為由,阻攔、延誤環境執法人員直接到現場進行監督檢查。這種現象在基層執法中經常能遇到。
一些企業平時為了減少治污資金的投入,把污染處理設施當成“聾子的耳朵”擺設在那里,遇到各級環保部門的檢查才啟動應付,門崗就成為企業對付環境執法人員的“哨兵”,企業這種故意的“阻攔”往往使執法人員的突擊檢查效果大打折扣。
《環境保護法》第十四條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因此,環境執法人員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是國家法律賦予的合法職責,無論什么企業,隸屬關系如何,都無權拒絕環保部門對企業生產排污狀況的檢查。企業應當積極接受環保部門的檢查,如實反映自己存在的問題,而不能用弄虛作假、隱瞞的方法應付環保部門的檢查。
為了防止此類現象的發生,《環境保護法》第三十五條中規定:“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因此,企業不能在對治污問題上存有“僥幸心理”,得過且過,更不能采取游擊戰術逃避環保部門的檢查,而應當把治理污染當成企業生存和發展的生命線,積極配合環保部門查找本單位存在的污染問題,不斷加大投入,使污染物的排放控制在國家規定的標準之內。
(作者單位:山東省肥城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