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北京4月13日專電(記者劉棟)地方經濟發展不能以犧牲環境為代價,地方規范性法規與國家環保法規相違背的內容將被全面清理。今天,監察部和國家環保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清理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錯誤做法和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要求各級監察機關和環保部門對地方規范性文件中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全面清理。
清理的重點是,違反環保現場執法規定,以實行“封閉式管理”、“掛牌保護”、“企業寧靜日”等名義,或者以要求環保部門預先報告或限制環保部門執法次數等方式,阻礙環境執法人員進行現場執法檢查;違反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規定,擅自改變排污費征收主體,擅自減免征收排污費或者采取協議收費、定額收費等形式降低收費標準;違反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保管理規定,擅自降低環保準入標準,減少環保準入條件,下放環保事項審批權限;對環保部門、監察機關下達招商引資任務和指標。
《通知》強調,對清理出的違反國家環保法律法規的規范性文件,以“誰發布誰糾正”為原則,由監察機關、環保部門提請或督促原發布機構正式行文予以糾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