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負責人近日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相關會議上提出,要讓那些不重視污染防治的領導干部,沒有完成年度任務的領導干部,得不到提拔重用;讓那些漠視環保法律法規的領導干部付出應有的代價。
????過去有環保一票否決的做法,主要是針對環保事件及其直接責任人的,而且多是年度有效,即影響所及在當年的評優或獎勵?,F在不同了,追究的是領導干部的“領導責任”,而且與“重用”聯系在一起,力度非比尋常。
????沒有研究過這個意見與現行的干部任用條例有無出入,如果有不一致的地方,我倒覺得不妨以此為準,理由有三——
????其一,不重視污染防治的領導干部,本不該受到重用。一個干部能不能被重用,首先在于他的“德”,這是其思想政治覺悟和優秀道德品行的綜合體現?,F在考核干部,按照“德、能、勤、績、廉”的標準,也是把德排在第一位的。某個干部也許“很能干”,但是,不重視污染防治,就是從根本上不懂得科學發展的道理,當然也就談不上自覺地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這樣的干部,盡管在某些方面“很能干”,或許個人品行也無不端,但是要按照領導干部的“德”的標準來考核差距就大了,想要委以領導崗位的重任也難。
????其二,不重視污染防治的領導干部,不值得委以重任。保護好我們賴以生存的環境,是一項基本國策,是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導思想。對基本國策認識膚淺、理解不深的干部,是政策水平低下的表現。對此,很多人不以為然,覺得政策是多層次、多側面的,何以不重視污染防治就是缺乏政策水平呢?產生這樣的疑問,正在于對基本國策的輕視。環境保護之所以列為國策,就是它對經濟社會發展的方方面面具有指導意義。你也許知曉農業政策,卻未必懂得發展綠色農業;你也許熟悉工業政策,卻未必拿得出“綠色gdp”;你也許精通文化產業政策,產品卻未必通得過環評……可見,一個干部對國策沒有自覺意識,政策水平就很可能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又如何重用呢!
????其三,不重視污染防治的領導干部,不能夠擔當要職。我們深受其害的“先污染、后治理”的發展方式,是把單純經濟發展數據凌駕于總體發展質量之上帶來的惡果。現在,我們花了大力氣來扭轉這種偏差,正艱難地改變違背科學、持續發展要求的政績觀,努力避免因此喪失大好的發展機遇。要是讓那些漠視環保法律法規的人來擔當要職,不但如上努力付之東流,還會對一個地方的發展帶來久遠的消極影響。
????把環保與“重用”捆綁在一起,從根本上說還是希望各級干部,尤其是領導干部,應當成為自覺貫徹基本國策、落實科學發展觀的帶頭人。這使人想起計劃生育這一基本國策在廣大農村貫徹執行的情況,但凡領導認識深刻而且模范帶頭的地方,工作就做得好。這不僅是指領導自身不超生,更表現在懂得通過思想教育和解決具體困難,讓農民自覺做到優生優育。
????值得一提的是,環境污染的影響常常有不可控制的特點,有時本地造成的污染,危害卻在周邊或江河下游,這就更需要一方干部有自覺的環保意識。從這個意義上說,考察一個干部是不是重視防治污染,不但要了解本地口碑,還得聽聽周邊的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