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決定》強調,政府定價要充分考慮資源的稀缺性和環境成本,對市場調節的價格也要進行有利于環保的指導和監管。對可再生能源發電廠和垃圾焚燒發電廠實行有利于發展的電價政策,對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實行全額收購政策。對通過境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家機關向環保事業的捐贈依法給予稅收優惠。要完善生態補償政策,盡快建立生態補償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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