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7月25日,西安市環保局接群眾舉報,有人在三府灣長途汽車客運站違法轉運感光廢膠片等。市環保局和市公安局聯合執法人員立即趕到現場,執法人員對張小利進行詢問調查后,對其違法收集的感光廢膠片和加工半成品進行了暫扣封存。市環保局在對張小利進行深入調查取證過程中,張小利始終不配合,并多次索要暫扣物品。在西安市環保局對其做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3萬元罰款”的處罰決定還未送達的情況下,張小利以“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將西安市環保局起訴到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
西安市碑林區人民法院依據《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認為,市環保局做出的行政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使用法律正確,依法駁回了張小利的有關訴訟請求。隨后,張小利不服一審法院判決,向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西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了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