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定》指出,要切實解決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降低二氧化硫排放總量、防治土壤污染、促進人與自然和諧、監管核設施和放射源、實施國家環保工程等七大突出環境問題,其中飲水安全和重點流域治理排在第一位。
《決定》指出,我國推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經濟政策,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環保標準的企業,不得審批用地,并停止信貸,不予辦理工商登記或者依法取締。
《決定》指出,要把環境保護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考核的重要內容,并將考核情況作為干部選拔任用和獎懲的依據之一。堅持和完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環境目標責任制,對環境保護主要任務和指標實行年度目標管理,定期進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結果。評優創先活動要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建立問責制,對因決策失誤造成重大環境事故、嚴重干擾正常環境執法的領導干部和公職人員,要追究責任。
國家加強跨省界環境執法及污染糾紛的協調,上游省份排污對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級人民政府應當承擔賠付補償責任,并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決定》明確,要全面實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處理收費制度,收費標準要達到保本微利水平,凡收費不到位的地方,當地財政要對運營成本給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