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陳麗平 記者近日從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了解到,環境保護部建議將環境影響評價法的修改問題早日提上議事日程,并爭取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或年度立法計劃。
在去年3月舉行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期間,周曉光等30位代表提出議案,建議修改環境影響評價法。議案提出,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對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而擅自開工建設的單位,可以補辦環評手續;逾期不補辦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這一條款規定缺乏法律條文的嚴肅性,而且會造成不少影響環境的項目先上馬后報批。建議對該條進行修改。
環境保護部認為,環境影響評價法對加強我國規劃和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議案所提關于未批先建項目限期補辦環評手續的規定,各方面對此批評意見相當集中。一些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對環境和人民群眾身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應當予以嚴厲打擊。
環資委認為,200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影響評價法進行了執法檢查,檢查報告中明確提出,一些地區和部門存在著“未批先建”、“批小建大”、“未評先批”等違法現象是環境影響評價法實施中存在的主要問題之一。從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實際執行的情況看,這一條影響了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有效實施,也損害了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此,建議對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規定進行研究,適時進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