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邱偉)通州區環境保護局原副局長胡建華,利用職務便利受賄119萬余元,貪污40萬余元。通州法院近日以受賄罪、貪污罪判處胡建華有期徒刑16年。
現年52歲的胡建華,1982年8月開始擔任通州區潞河中學教師,1986年12月進入通州區環保局任科員,之后9年的時間里曾擔任過環保局的副科長、監察科科長,也擔任過副鄉長、副鎮長。2000年9月開始擔任通州區環保局副局長、黨組成員。
法院查明,2004至2005年間,胡建華以128.7萬余元的價格,購買了一套市值168.31萬余元的世爵源墅小區別墅。2007至2009年間,胡建華收受北京國際招標公司的3張支票共22.08萬余元,為其承接招標代理權提供幫助;后胡建華以旅游為由,向該公司索要5.6萬元。同一時期,胡建華還為江蘇蘇源環保工程公司提供幫助,收受47.17萬余元。2009至2010年間,胡建華為游某某在污泥處理上提供幫助,收受其一張5000元的銀行卡。
2006至2007年間,胡建華以其實際控制的公司名義,與通州區市政管理委員會簽訂協議,收取環評費42萬元,再以10萬元的價格“轉包”給市環境保護科學研究院,以賺取差價的名義貪污公款32萬元。2009年3月至10月間,胡建華與通州區住宅鍋爐供暖中心簽訂技術咨詢合同,收取環評費13萬元,再以4.5萬元的價格“轉包”給一家環境技術發展公司,以同樣名義貪污公款8.5萬元。J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