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在分組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劉振偉委員提出,應加強人大對環保規劃的監督。
劉振偉委員說,草案規定了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和批準程序,并要求環境保護規劃應與土地利用規劃和城鄉規劃相銜接。在各級環境保護規劃的編制中,草案強調了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主體地位和政府的審批職責,但對于人大的監督作用規定不夠。城鄉規劃法規定,地方各級政府的城鎮體系規劃在報上一級政府審批前,應當先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審議意見交由本級人民政府研究處理。土地管理法也要求,省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情況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這兩部法律都對人大發揮監督作用作出了明確規定,建議環保法修正案草案在規劃環節也增加有關人大監督的相關規定。
(原標題:加強人大對環保規劃的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