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秀強 北京報道????
本報記者獲悉,國務院已正式下發能源局“三定”方案,《國家能源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落定,重組后的國家能源局也已正式成立。
本報記者獨家獲悉的“三定”方案顯示,不再強調能源局“負責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含核電)、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能源的行業管理”職能,并將按照《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下放相應管理職責。
同時,國務院加強能源局在“擬訂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高國家能源安全保障能力,推進能源體制改革,完善能源監督管理,推進能源市場建設,維護能源市場秩序”等方面的職能。
機構改革后,能源局市場監管職能從電力市場向油氣領域拓展,負責監管油氣管網設施的公平開放,并增加能源局在天然氣儲備、進口天然鈾方面的職責。
在能源價格管理上,國務院再強調“國家發改委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并在輸配電價格成本核算、跨區電網輸配電價、大用戶用電直供的輸配電價格等方面給予能源局一定話語權。
根據國務院賦予能源局的職責,能源局內設12個機構,增加市場監管司、電力安全監管司,原政策法規司改制為法制和體制改革司。國家能源局機關行政編制240名,司局領導職數42名;原國家電監會設立的6個電力區域監管局以及12個電力監管專員辦公室,劃給國家能源局實行垂直管理,并由事業編制改為行政編制,核定行政編制500名。
新增市場監管等職能
相較2008年國家能源局設立之初,與國家電監會重組后的能源局職能出現重大調整。
國務院“三定”方案賦予能源局的職責共十二項。
除能源戰略實施、推動能源改革、能源預測預警、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核電管理等既定職責外,增加能源局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能源市場監管、電力安全監管等方面職責,并負責國家能源發展戰略決策的綜合協調和服務保障。
根據國務院文件,能源局的首要職責是:“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擬定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推動能源體制改革,擬定有關改革方案,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
“三定”方案加強能源局在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方面的職責。由能源局參與研究能源消費總量控制目標建議,指導、監督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有關工作,銜接能源生產建設和供需平衡。具體工作安排上,能源局規劃司負責參與全國能源消費總量控制方案的研究。
在此輪改革中,能源局與電監會職責整合,新能源局增加電力市場監管、電力安全監管的職能。包括,監管電力市場運行,規范電力市場秩序,監督檢查電價,擬定各項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研究提出電力普遍服務政策的建議并監督實施,負責電力行政執法。
在油氣管理領域,除一直以來所強調的國家石油儲備外,能源局將增加對天然氣儲備規劃、政策并實施管理,提出國家石油、天然氣儲備訂貨、輪換和動用建議并組織實施,按規定權限審批或審核石油、天然氣儲備設施項目,監督管理商業石油、天然氣儲備。負責進口天然鈾的國家能源儲備工作。
12內設機構職能調整
根據國務院賦予能源局的職責,能源局內設機構相應調整,共設12個機構。
分別是,綜合司、法制與體制改革司、發展規劃司、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電力司、核電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氣司(國家石油儲備辦公室)、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司、市場監管司、電力安全監管司、國際合作司。
除業務部門外,內設機關黨委(人事司),承擔機關和區域能源監管機構等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隊伍建設、紀檢監察等工作。
在改革過程中,內設機構之間的職能也有相應的調整和完善。
能源體制改革工作由發展規劃司轉移至法制和體制改革司,電力司、煤炭司、石油天然氣司分別承擔電力體制改革、煤炭體制改革、油氣體制改革有關工作。
新組建的法制和體制改革司還負責:研究能源重大問題,組織起草能源發展和有關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送審稿,承擔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執法監督、行政復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能源體制改革工作。
能源節約和科技裝備司繼續指導能源行業節能和資源綜合利用工作;承擔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組織擬定能源行業標準,但煤炭除外。
新增設的市場監管司和電力安全監管司在原電監會多數職能基礎上,職權有所拓展。
能源局與發改委職責分工
能源局仍歸國家發改委管理,兩者職責分工如何厘定,“三定”方案有明確表述:“能源局負責擬定并組織實施能源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建議,負責能源監督管理等;發改委主要是做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與能源規劃的協調銜接?!?/p>
在具體業務上,能源局接受發改委管理。國家能源局擬訂的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產業政策和提出的能源體制改革建議,由國家發改委審定或審核后報國務院。
國家能源局按規定權限核準、審核能源投資項目,其中重大項目報國家發改委核準,或經國家發改委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能源的中央財政性建設資金投資,由國家能源局匯總提出安排建議,報國家發改委審定后下達。
在價格管理方面,國家能源局提出調整能源產品價格的建議,報國家發改委審批或審核后報國務院審批;國家發改委調整涉及能源產品的價格,應征求國家能源局意見。
輸配電價格成本核算辦法由國家發改委會同能源局制定,共同頒布實施。電力輔助服務價格由國家能源局擬定,經發改委同意后頒布實施??鐓^域電網輸配電價由國家能源局審核,報國家發改委核準。
大用戶用電直供的輸配電價格、區域電力市場發電容量電價,均由能源局提出初步意見,報國家發改委核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