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6月26日電 (記者 郭金超 賈天勇)26日再次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指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不公開或不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的由相關部門處以一萬元人民幣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開有關信息。
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進行初次審議,并在會后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張鳴起表示,在此過程中,有些常委委員、部門和社會公眾提出,環境保護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參與,應當建立公眾有序參與的機制。法律委員會經研究建議對環境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作出專章規定。
根據建議,草案二審稿一是明確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享有獲取環境信息、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的權利”,“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完善公眾參與程序,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和監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
二是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并規定了相應法律責任。據知,二審稿第五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企業事業單位不公開或不按照規定公開信息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并代為公開。
三是完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公眾參與,規定“對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編制時向公眾說明情況,征求意見”,“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予以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征求公眾意見”。
在實踐中,環境公益訴訟作為懲治環境違法犯罪、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手段,在多地踐行實施,產生了良好的法律、社會效果。因此,草案二審稿也明確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
張鳴起指出,草案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完)標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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