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張偉杰)6月26日第二次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明確:重點排污單位應當主動公開環境信息;同時明確了環保公益訴訟制度: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草案第一次審議后,有意見提出,應當將環保工作中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做法上升為法律,為此,二審草案增加“建立環境信息共享機制”和“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建設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等內容。草案還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交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環保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處以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
在環境信息公開方面,草案規定“重點排污單位應當向社會公開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稱、排放方式、排放濃度和總量、超標情況,以及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和運行情況?!薄?a href="http://www.38418.cn" title="環境保護" target="_blank">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后,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事項外,應當予以公開?!?/p>
為扭轉“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突出問題,草案增加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高壓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p>
另外,草案還首次引入“按日計罰”制度,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p>
草案加大了對環保瀆職行為懲罰力度,明確規定,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記大過或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引咎辭職:不符合行政許可條件給予行政許可的;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限期治理或責令停業、關閉的決定而未作出的;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將征收的排污費或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截留、擠占者挪作他用的等。
(原標題:環保公益訴訟由省級以上環保聯合會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