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6月28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昨天,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了分組審議。這是十八大報告提出“建設美麗中國”后,草案再次提請審議。
環保不論在什么時候,都是人們最關注的話題之一。而一部環境保護法是不是完善,直接關系著我們每一個人未來能不能呼吸到清新的空氣,喝到潔凈的水。可以說,對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每一個字的意見和修改,都必須十分謹慎。
因此,針對草案二審稿作出的多處修改,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分組審議中,提出了多項意見和建議,對于一些值得討論的條款,大家也各自表達了自己的看法。那么,在這次會議上,與會委員、代表們是如何精心雕琢這部為美麗中國保駕護航的法律的呢?來聽中央臺記者侯艷、馬闖的報道:
在分組審議中,有的委員認為,現在各地環保出現的問題,相當一部分確實是地方領導不重視。一些地方明擺著企業在偷排、漏排、超標排,卻熟視無睹,冰凍三尺非一日之寒。
草案二審稿中明確了政府的責任,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偽造或者指使偽造監測數據的;應當依法公開環境信息而不公開的,等等情況,相關的負責人將被撤職或者開除,甚至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有委員認為,這對于各級地方政府來說確實是很大的約束,是一把尚方寶劍。
但一些委員認為這還不夠,可以進一步規范執法機關不作為、濫作為的情況。萬鄂湘副委員長說,在調研中發現,很多地方呼吁,不僅僅在民事訴訟中要有公益訴訟的概念,在行政訴訟中也要有,這就可以針對環境執法機關不作為、濫作為提起行政公益訴訟。
萬鄂湘:什么叫不作為?讓你查處,你不去查處,或者受制于高一級的領導機關,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像這種行為就是行政機關的不作為,可以提請公益訴訟。什么是濫作為?收了排污費,不用于排污,就是濫作為。還有一些環保信息不公開,比如空氣土壤污染的指標、水污染的指標,應該作為公開的指標沒有公開,甚至公布假指標都是濫作為的行為。如果有老百姓或者公益組織盯著這個機關,將使他們不敢濫作為,有利于行使職權,更有利于環境保護。
草案還加大了對違規排污企業的懲處力度,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通過暗管、滲井、高壓灌注或者以其他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些違規行為還將受到按日連續罰款的處罰。
黃小晶委員提議說,光靠罰款解決不了問題。嚴重的違規排放甚至應該視為投毒。
黃小晶:有些企業暗管排出去,暗溝排出去。為什么用暗管、暗溝,因為這個液體是見不得人的,是會嚴重影響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的,就是毒,這和排毒有什么區別呢?像這類事情應該引起高度重視,到了什么程度應該按照排毒處理,只有這樣才能嚴格遏制這種行為。
萬鄂湘副委員長也對有關罰款的規定提出意見,他說,有些執法部門以罰代刑,草案應該進一步規范此類情況:
萬鄂湘:第57條規定的是行政機關的直接負責人,如果有下列行為的時候他應該受到各種方式的處罰,比如開除和引咎辭職,這當中應該防止發現有直接的偷排行為時只罰款,不向檢察機關移送犯罪證據。如果發現有應該直接入罪的行為,用罰款代替的話,行政機關的責任人也應該受到第57條的責罰,這樣就能環環相扣,這樣才是法律上、邏輯上的嚴謹。
這次修改寫入了“公民應當增強環境保護意識,自覺履行保護環境的義務”,陳昌智副委員長希望這個表述能夠更具體,因為現在很多城市都出現群眾反對焚燒廠、填埋場建設。
陳昌智:群眾支持環保產業在當地設立,這個表述還沒有想好,可以再規定具體一些。
但孫憲忠代表不認同他的觀點,他說,學術界多數人還是認為這個提法值得考慮。因為,絕大多數公民都是環境損害的受害者;真正要說承擔義務,只是具體和個別人群,而不是公民整體。
孫憲忠:在這部法律中談到這樣一個義務,顯得有一些不太妥當。環境保護法學者認為,立法應當講公民的環境權,而不能講公民的環境義務。從法律科學角度講,義務必然伴隨著責任。不履行義務,就必然伴隨著法律的強制性后果,就是法律責任。公民如果不履行義務,或者是違反了這個義務,怎么去追究他的法律責任?怎么確定他的法律責任?這實際上也是不可能的。
(原標題:人大審議環保法修正案草案 委員:嚴重違規排放應視為投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