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北京7月1日消息 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近日,環保公益訴訟再次成為各方關注的焦點,而導火索就是日前向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提交的《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中的新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中華環保聯合會以及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的環保聯合會可向法院提起訴訟。”
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比如某化工廠不停朝一條河里排污,而當地政府和環保部門坐視不管,河水受到了污染。那么環保團體或者個人就可以把這家化工廠以及當地環保部門告上法院。與傳統的、一般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相比,環境公益訴訟的主體有其特殊性。發起者不一定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
環保公益訴訟主體僅一家引質疑
回過頭來我們再來看這條引起爭論的法規。按照字面意思的理解,就是說如果法案得以通過,那么環保公益訴訟就只能由中華環保聯合會來提起訴訟,也就是說環境公益訴訟主體限定為了“中華環保聯合會”。
也因此,這則條款激起了一些環保組織的質疑。有人擔心,條款一旦通過,雖然打開了公益訴訟的門縫,但是卻關上了所有的窗子。
據中華環保聯合會官方網站資料顯示,該組織是中國國務院批準、民政部注冊的全國性的環保社團組織,屬環保部管理。即便資料顯示,從2009年至今聯合會已經提起了14起環境公益訴訟案,但“半官方組織壟斷公益訴訟”的質疑聲還是將中華環保聯合會推上了風口浪尖。
質疑一:公益訴訟大道變成羊腸小路
民間環保組織“自然之友”相關負責人向記者表示,草案中這項建議一旦確立,是無視了環境公益訴訟制度公眾參與的本質。而曾經參與過多起公益訴訟案件的中國政法大學環境污染受害者法律幫助中心主任王燦發更是直言,限定主體,會把公益訴訟的大道變成一條羊腸小路。
王燦發:本身公益訴訟的目的就是為了公眾更多的參與公益訴訟,應該盡量擴大公眾的面,如果把誰能公益訴訟都限定了,那不是要把公眾參與公益訴訟的路堵上了嗎?
質疑二:限定公益訴訟主體合理性經不起推敲
中國公益訴訟網主編李剛也認為,無論是從現實操作層面,還是從立法規則來看,限定公益訴訟主體的合理性都經不起推敲。
李剛:第一,在實踐中,一些省市的法院在實踐環境公益訴訟過程中已經允許了包括中華環保聯合會在內的NGO組織進行訴訟,這個就把它大大倒退了;第二,它和環境保護的需求也是脫節的,我們說整個國家環境問題非常嚴峻,一家或者每個省一家組織能不能處理這么多事件,會有些折扣的;第三,就是立法技術,把一個職能賦予一個組織這是一個非常少見的行為。
質疑三:身份難讓這個組織保持中立
更令不少環保界人士擔心的,是中華環保聯合會身上洗不去的半官方色彩。北京市中咨律師事務所律師夏軍:這個身份很難讓這個組織保持中立。
夏軍:作為環保部下屬的機構,環保聯合會在資源方面肯定是有優勢,但是,他也有自己的短板,主要是依托環保系統的,主要就是在涉及到環保監管失職的問題上,污染企業為什么可以長期存在,這里面一般就會有地方不作為的原因,那這種情況,他能不能做到監管,我有些懷疑。再一個,他也在吸收會員,萬一它的會員企業里頭出現了污染,他敢不敢管。
隱患如此明顯,為何這條建議還是被寫入了環保法修訂案的征求意見草案中?夏軍認為,這里面的考慮其實不難分析。
夏軍:我覺得可能有這么個顧慮,就認為把訴訟主題放開后,可能會有訴訟爆炸,會有機構提出一些案件,出現一些法院無力承受的案件,最后浪費資源。
回應:將建環境公益訴訟律所
不過,對于這頂“壟斷公益訴訟”的帽子,中華環保聯合會顯然不想戴在頭上。中華環保聯合會副主席兼秘書長曾曉東在接收新華社采訪時回應稱,中華環保聯合會的理念是“大聯合”,如果《草案》通過并經過一段時間實施后,在具體公益訴訟的實踐中,希望與各地具有權威性、知名度高的民間環保組織共同參與環境公益訴訟。除此之外,對于各方質疑的可能會出現“權力尋租,接受賄賂”的情況,曾曉東也嚴正聲明,組織內的所有部門全部向社會公開透明,環境公益訴訟的每一個步驟、每一個程序都會向社會發布。
而對于另一項質疑:訴訟能力不足,曾曉東也拿出了方法,不但準備開建環境公益訴訟律師事務所,還會建立環境監測、污染損失評估、仲裁等相關組織機構,做好應對訴訟的準備。不過,在民間環保人士看來,曾曉東所說的這些措施還是沒能說服他們心中的疑慮。
在李剛看來,曾曉東的這一表態更多的是只站在聯合會的立場上,而非是站在環保組織應該代表的大眾一邊。
李剛:中華環保聯合會確實做了若干起公益訴訟,在整體法院都不積極的情況下這個值得肯定,但是如果法律只授予一家可以起訴,將來你和別人的合作,這是一個什么樣的合作,是一個依附于你的,就算提議申訴決定權在你了,而沒有組織可以約束你。
對于環保法中訴訟主體的規定,包括王燦發在內的法律界人士都認為,應該用規范資格來代替限定主體。
王燦發:可以規定依法登記的環保組織可以參與公益訴訟,規定資格,只有你規定了資格,大家才能滿足公益訴訟的能力。
按照定義來看,環境公益訴訟是指由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違法行為或不作為,使環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即將遭受侵害時,法律允許其他的法人、自然人或社會團體為維護公共利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
觀點:我國環境公益訴訟恐怕僅限于打“蒼蠅”
近年來,環境公益訴訟日益受到關注,但截止到目前,這類案件成功的案例并不多見。中國公益訴訟網主編李剛認為,目前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恐怕還是僅限于打“蒼蠅”。
李剛:全國可能各個地方現在建了幾十家環境法庭了,但是好多環境法庭到現在一個環境案件,有些環境法庭直接以刑事案件為主;就算是有公益訴訟的地方,也是有選擇一些不會有太大影響的公益訴訟案件,什么養豬場污染啦,對于一些GDP大戶,不予立案的。我們說的,是打蒼蠅,不敢打老虎。還有一些地方,在姿態上是支持的,做出了規范性文件,但受理起來,還是非常少的。我舉個例子,今年,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三期案件都沒有正式立案,我們代理北京一家環境組織代理山西苯胺泄漏那個案件,到現在了起訴狀還在法院的立案廳,給我們的解釋就是,最高法沒有司法解釋。
不過民間組織作為訴訟主體提請公益訴訟,此前也并非沒有先例,自然之友在兩年前就參與了云南曲靖鉻渣污染事件的公益訴訟,作為當時的策劃人之一,律師曾詳斌給我們講述了當時的情況。
曾祥斌回憶,當時能夠成功提起這起案件,可以說得上是天時地利人和。
曾祥斌:11年8月15號,我記得很清楚,那天我在網上看到鉻渣被清到了曲靖山區的照片,我馬上就給自然之友北京辦公室打電話,在那之前我們曾經有公益訴訟的一些探討。關鍵是云南之前就是一個嘗試做環境法庭的地方,放開了環境公益訴訟的原告資格。這個鉻渣傾倒也在云南。我們馬上就到了現場,調查發現情況更為嚴重,發現了癌癥村,污染很重。9月19號,我們就像曲靖市中級法院提交了公益訴訟狀,一個月后,終于被立案了,但是到現在也沒有開過庭。
曾祥斌自己認為,這個案子之所以兩年沒開庭,是因為他們不愿意走走過場,演著戲達成協議。
曾祥斌:中間法庭也讓我們試圖做過調節,但是我們希望這個是真正的一個案件來打,所以現在我們也在等待開庭,同時,也找到一些鑒定機構,對陸良化工廠對于周圍地下水,土壤造成的污染程度做一個了解。
曾祥斌的信心是,未來只要政策允許,他們將一直推動它直到有一個令人滿意的結果。而李剛也指出,環境公益訴訟的特殊性,訴訟時間確實可能長達數年。
曾祥斌:本身這些污染的證明過程,損害結果的鑒定都比較復雜,有的還涉及到流行病醫學,比如淮河流域癌癥率特別高,又說這些污染來自于哪些企業,這是一個復雜的證明過程。還有一些訴訟程序,被告律師也會有一些阻撓,時間就會長一點。
曾律師的故事告訴我們,環保公益訴訟實際上并不容易。如果沒有專門的環保法的保障,難度更大。因此,如何在法律的框架內,讓環境公益訴訟更加有力,就顯得尤為重要。
那么在國外,對于環境公益訴訟都那些規定呢?在昨天的采訪中,李剛也向我們的記者表示,國際上,環境公益訴訟往往也都對訴訟主體規定得相對寬泛。
李剛:在國外公益訴訟的歷史上世紀70年代開始,一般也是社會組織提起,不過他們的社會組織比較容易組織。也有專門的環境聯合會,有的就是為了保護一條河的組織就可以提起訴訟。
另外,美國的清潔水法和清潔空氣法,也規定了有公民訴訟的條款,比如說公民如果認為環境署沒有對污染企業做出懲罰,可以提出來要求執法,如果60天不執行,對環境署提出訴訟,要求迫使環境署履行職責。
一般來說,大環境訴訟案件動輒會打個10多年,不過他處罰的的結果,訴訟額也是天價,屢創歷史新高,可以說,一旦訴訟被受理,做出了勝訴的判決,對于環境的補償是非常大的。
不過,每個國家的情況都不一樣,國外的情況也不一定適合中國,但可以成為我們的借鑒。實際上,《環保法修正案(草案)》正處在審議的階段,其中的條款并不代表法律最終的模樣。在這樣一個階段,有這樣一場爭論,對于中國的環保事業,對于環境公益訴訟本身都是一件好事。畢竟,我們都是為了我們的家園,我們的生存環境可以更加美好。
(原標題:環保公益訴訟主體僅一家引質疑:大道變羊腸小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