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報廣州訊】(駐穗記者 姚嘉莉)記者12日從廣州中級人民法院獲悉,原廣東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袁紹東收受該市兩家廢水、廢油脂回收企業老板賄賂共計870萬元人民幣,廣州中級法院近日一審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4年。
袁紹東1964年出生,是東莞人,據媒體披露,2007年3月,他由東莞市政府副秘書長轉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至案發時,已任東莞市環保局局長超過5年。2012年9月,袁紹東被省紀委調查。時隔九個月,袁紹東被判刑。
經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袁紹東任廣東東莞市環境保護局局長期間,分多次接收東莞某廢水回收處理企業老板賴某中的賄款共計750萬元人民幣。
2011年至2012年間,袁紹東接受王某樹的請托,幫助王某樹經營的廢油脂回收利用公司獲得廣東省嚴控廢物處理許可證,袁紹東還要求其下屬加強監管轄區內企業,防止廢棄油脂被轉移出東莞,使得王某樹的公司廢棄油脂回收量大幅增加,為此袁紹東分多次接受王某樹賄款共計120萬元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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