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丁國鋒
從一些涉及環境問題的案件中可以看出,污染環境和治理環境“兩頭”都面臨著巨額利益:污染的背后往往是企業意圖逃脫治理成本支出,在污染環境的同時,還滋生了公職人員玩忽職守、執法徇私等瀆職腐敗問題;在治理污染問題上,政府財政對治污的投入巨大,這些資金既是不少環保治理企業的獲利來源,也給公職人員利用手中治理污染大權貪污受賄提供了可乘之機。毫無疑問,污染和治理的“兩頭”問題,都需要在環境司法實踐中引起充分重視。
據江蘇省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范群介紹,2008年以來,江蘇檢察機關查處的重大環境污染事件背后的貪污賄賂案件達36件36人,瀆職犯罪21人。在突出打擊污染破壞水資源、大氣資源、土地森林礦產資源和海洋生物資源等犯罪活動的同時,要積極開展生態環境領域職務犯罪專項預防,尤其是生態環境建設重大工程項目專項預防,必須緊緊抓住招投標、工程驗收和決算關鍵環節的職務犯罪工作,同時加大民事行政檢察監督力度,切實推進督促起訴、支持起訴、公益訴訟工作,促進生態江蘇建設。
?。ㄔ瓨祟}:污染與治理兩環節易滋生“環保腐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