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燦發
●建議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增加關于公民環境權的規定,可以表述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并享有參與環境保護、獲取環境信息、監督環境管理、受到損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權利?!?/p>
今年7月,全國人大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審議稿)》。二次審議稿比2012年8月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有了很大改變,內容更加豐富,制度和措施更加有力,條款表述也更加規范。
這個二次審議稿正面向社會征求意見,業內許多專家認為應當增加保護公民環境權的內容。比如,可在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增加關于公民環境權的規定,表述為“公民有在良好、健康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并享有參與環境保護、獲取環境信息、監督環境管理、受到損害后要求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的權利?!?/p>
什么是公民環境權?法律界通常認為,環境權就是公民享有在良好適宜的環境中生活和工作的權利,具體體現為清潔空氣權、清潔水權、寧靜權、日照權、通風權等基本環境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索賠權、訴訟權、自衛權等派生環境權。
不妨看看其他國家法律中對環境權的表述。在《法國2004年環境憲章》中,環境權是指“人人都享有在一個平衡的和不妨害健康的環境里生活的權利”;在《韓國環境政策基本法》中,環境權是指“所有國民都享有在健康而舒適的環境中生活的權利”;在《俄羅斯憲法》中,環境權是指“每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的環境、被通報關于環境狀況的可靠信息的權利,都有因破壞生態損害其健康或財產而要求賠償的權利”。
我國不僅憲法里沒有關于保護公民環境權的明確規定,而且1989年頒布的《環境保護法》也沒有關于環境權的明確規定,而僅僅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污染和破壞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此次的二次審議稿只是規定了“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北M管在其他條文中規定了公民可以申請環境信息公開,因污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應依法承擔侵權責任,但畢竟沒有明確規定環境健康權和受害索賠權。
《環境保護法》作為環保方面一部牽頭的法律,理應規定一些環保方面最基本的原則、基本制度、單位和個人在環保方面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如果沒有這類規定,就失去了《環境保護法》作為環保牽頭法、綜合法或者基本法的價值,也會使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獲取環境信息、受害索賠失去基本的法律基礎。
從我國地方立法的實踐看,一些地方環境立法中,比如福建、寧夏、吉林、上海、深圳的環境保護條例中都明確規定了環境權利,具有環境權利立法的地方實踐?!渡虾J协h境保護條例》第八條就規定:“一切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良好環境的權利,有權對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在直接受到環境污染危害時有權要求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边@些地方環境權立法的實踐,為國家關于環境權的立法提供了實踐經驗。
另外,從國家生態文明建設的大戰略來看,賦予公民環境權有利于提高公眾的環境意識和法律意識,鼓勵公眾參與環境保護,并對污染破壞環境者形成監督壓力,有利于環境法的執行和遵守,最終會促進我國環境質量的改善。
(作者為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環境資源法研究所所長、著名環境法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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