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 岳冠文)從今年12月1日起,如果你的車沒有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就有可能在某些時候不能進入某些地段行駛。記者昨日從市政府辦公廳獲悉,《長沙市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印發,將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屆時,將對未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采取限制通行區域、通行時間的管理措施。但具體管理措施另行通告。機動車未取得有效環保檢驗合格標志上路行駛的,或未取得綠色環保檢驗合格標志進入本市高污染機動車(黃標車)限行區域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外地車轉移登記時應檢測
辦法的出臺是為控制機動車排氣污染,改善城市環境空氣質量。
辦法規定,12月1日起,在本市辦理新購機動車注冊登記的,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整廠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憑證以及機動車購置發票到核發點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外地轉移進入本市行政區域的機動車,辦理轉移登記時應當接受排氣檢測,符合本市注冊登記執行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到核發點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對在12月1日前已登記但未到定期檢驗期限的機動車,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和有效期內的機動車排氣檢驗合格證明到核發點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12月1日前已登記且已到定期檢驗期限的機動車,應按照本市執行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進行排氣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依據環保達標車型查詢系統的查詢結果,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排氣檢驗合格證明到核發點申請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排放不達標等于不能上路
經排氣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規定的機動車,環保部門不得核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出具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營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得出具綜合性能檢測合格證明,交通管理部門不得辦理營運車輛年度審驗合格手續。
對于委托本市代檢的且尚未在注冊登記地取得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外地籍號牌機動車,需要在本市高污染機動車(黃標車)限行區域通行的,按照相關規定申領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在機動車年審時申請換發
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作、核發。粘貼于機動車前擋風玻璃內側右上角。
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有效期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年審)的期限一致,有效期屆滿的,應在機動車年審時,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排氣檢驗合格證明到核發點申請換發。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的機動車,應按照本市執行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規定進行排氣檢測,符合排放標準的,憑機動車所有人有效證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排氣檢驗合格證明到核發點申請換發環保檢驗合格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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