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密市屬于資源型城市,礦產資源遍布全境,已探明礦藏有25種,煤炭、鋁釩土、石灰石、硅石等儲量大、品位高,為工業發展奠定了雄厚的物質基礎,由此逐步形成了煤炭、耐材、造紙、建材四大支柱產業,依靠豐富的資源,新密人率先富了起來?,F年48歲的楊平安系河南省新密市米村鎮下王村張莊農民,初中文化。近年來,楊平安看見周圍人都靠開采煤礦富了起來,而自己還生活在 “貧困線上”,便起了“靠山吃山”的邪念。
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經審查查明,2012年3月初的一天,楊平安找到同村的張永春(在逃),預謀把該村一處廢井的煤礦口挖開采煤,得到張永春的響應。兩人約定,楊平安投資27萬元,張永春投資20萬元,煤礦由楊平安負責經營,張永春啥都不管,賺的錢分紅,賠了算楊平安的。一切就緒后,兩人2012年3月18日在沒有辦理采礦許可證的情況下就偷偷組織了20余名工人和鏟車機等其它挖煤工具開始從地下挖煤,截止到4月底,總共挖了150余噸煤,價值近8萬元。2012年4月30日,公安機關接群眾舉報后將楊平安抓獲,而張永春則潛逃在外,日前正在追捕中。而兩人偷挖出來的煤也沒來得及賣。
河南省新密市檢察院審查該案后認為,犯罪嫌疑人楊平安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涉嫌非法采礦罪,據此依法對其作出了批準逮捕的決定。
新密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谷永清介紹說,近年來,一些地方非法采礦活動猖獗,嚴重破壞礦產資源和生態環境,周邊群眾意見很大。但根據1997年《刑法》的規定,構成非法采礦罪必須同時具備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等非法采礦行為、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和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三個條件。而從實踐情況來看,由于受到地方保護以及個別地方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監管不力、玩忽職守等因素的影響,在司法實踐中,對此類案件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多。同時,刑法的這一規定本身在執行中面臨一些新的情況和問題:主要是無證開采行為流動性大,發現案件難、“責令”難;行為人通過改換姓名、轉包等方式逃避制裁,“拒不停止開采”證明難;“造成礦產資源破壞”需要省級以上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出具鑒定結論,技術性強,費用高,實際操作難等問題。
谷永清說,2011年5月1日正式實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出臺,將非法采礦罪構成要件中的“經責令停止開采后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修改為“情節嚴重”,使得在打擊此類犯罪時,進一步提高了刑法規定的可操作性,意味著非法采礦罪的門檻降低,即只要是有非法采礦的行為,達到“情節嚴重”即可構成本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楊平安在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總共挖了150余噸煤,價值近8萬元,造成礦產資源破壞,情節嚴重,因此其行為已涉嫌非法采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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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礦產資源法的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范圍采礦,或者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