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天津市重點建設項目審計規定》,是為了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 國務院審計署制定的《審計機關國家建設項目審計準則》在本市的正確實施,適應本市重點建設項目不斷增多的實際,加強和改進對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促進本市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開展和經濟快速發展。
為保護環境、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填補本市電磁輻射防治管理方面法律規范的空白,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本市制定了《天津市電磁輻射環境保護管理辦法》。《辦法》規定,由市環保部門對電磁輻射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了四項防治措施:建立電磁輻射環境監測網絡;確認電磁輻射建設項目或設備的豁免水平;嚴格執行電磁輻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明確防護距離需符合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要求。
制定《天津市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測辦法》,是針對流通領域存在的商品質量良莠不齊、假冒偽劣商品充斥市場的現狀,通過專門的規范,切實加強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檢驗、監測,規范市場經濟秩序,提高商品質量,依法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通過加強質量監測,可以及時向社會傳遞商品質量信息,指導消費;增強經營者的質量意識,督促其嚴格落實進貨檢查制度,保證銷售商品的質量;促進行政執法部門嚴格執法,加大規范和整頓市場秩序工作的力度,打擊制售假冒偽劣商品的違法行為,為消費者提供良好的消費環境。《辦法》規定,本市的商品質量監測工作由市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直接組織實施,并對實施監測的范圍、頻率、承檢機構、經費、不合格商品的處理等內容做出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