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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東調查環保干部獲罪留任事件 2人被免職

            來源: 新華網切記!信息來至互聯網,僅供參考2010-12-08 訪問:

              山東省樂陵市環保局環境監察大隊大隊長張國雙和副大隊長董艷霞,在被當地法院判處“有罪”后繼續留任原職,這一事件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

              一些人士表示質疑,“獲罪留任”的背后會不會另有隱情?為此,新華社“新華視點”記者進行了調查追蹤。

              問題怎樣糾正?部門如何問責?

              2008年初,張國雙、董艷霞二人在環保執法過程中“重收費、輕檢查”,致使17.1畝基本農田被污染,被樂陵市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決,免予刑事處罰。此后,這兩人仍繼續擔任原職長達兩年多時間。樂陵市委新聞發言人李玉勝向記者證實了上述事實。

              部分群眾認為,這兩個人因為環保執法不力被法院判罪,之后二人仍然擔任原職,管理原有的事務,這是不是對瀆職行為的一種縱容?

              樂陵市委新聞發言人李玉勝說,媒體披露此事后,樂陵市成立了調查組。經調查認為,在法院作出張、董二人“有罪”判決后,樂陵市環保局考慮到兩人的業務專長,沒有將兩人開除公職,并不違反相關規定,但仍繼續留任原來的職務,這一做法確實欠妥。

              據了解,樂陵市環保局黨組11月30日作出決定,免除張、董二人的大隊長、副大隊長職務,仍留在環保局工作,具體崗位待定。

              還有人提出質疑,此次農田污染事件,張、董二人固然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兩人代表環保部門執法,應該是職務行為,就是說,環保部門是不是也有執法不力的問題?

              李玉勝說,由于監管不力致使農田被污染一事,張、董二人被法院判處環境監管失職罪,環保局內部對其進行了批評教育。除此之外,市委市政府對當時的環保局工作并不滿意,時任環保局局長也被要求提前退休。李玉勝表示,樂陵市委、市政府對環保局的調查工作仍在進行當中。

              “以罰代管”痼疾亟待治理

              樂陵市檢察院表示,當初對兩人提起公訴,主要是因為這兩人對樂陵市木糖醇廠只注重收取排污費,對其排污情況則沒有嚴格檢查,對這家企業在限期治理期間仍然超標排污的違法行為沒有制止糾正,致使木糖醇廠將大量含有酸性物質的生產污水直接排入農業灌溉溝渠中,造成了17.1畝基本農田被污染。

              在采訪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基層環保工作人員表示,此次事件反映了環保執法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即“重罰輕管”“以罰代管”的痼疾亟待治理。

              據了解,今年上半年,樂陵市人大常委會組織執法檢查組對環保局、安監局、工商局、質監局進行了執法檢查。發現一些部門確有以罰代管、趨利執法、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不夠規范、透明度不高、主觀任意性較大等問題。

              上述基層環保工作人員認為,收取排污費的目的,是為了警示和制止污染,是一種懲罰性質的收費,而不是對違規排污頒發許可證。

              山東大學社會學教授王忠武說,“以罰代管”既“罰”不出企業對環境保護的重視,也“罰”不出一個地區的青山綠水,卻有可能迷失環境監管的本意,并且損害公共利益。

              王忠武指出,“以罰代管”很容易滋生“弊政”。當罰款成為一種管理手段,就有可能異化為“以權謀私”的工具。防止“以罰代管”除了加強對執法人員的監督,還要從制度上加以規范。

              公共利益受損,誰來救助挽回?

              樂陵市木糖醇廠廢水污染基本農田,是這起“瀆職隊長留任原職”事件的根本誘因。這家位于樂陵市寨頭堡鄉杜家村的企業目前已經破產。受鄉政府雇用看守廠門的附近村民尹玉坤日前告訴記者,這家企業破產一年多了,企業負責人遭遇車禍身亡,企業資產拍賣以后支付了職工工資。

              盡管時過境遷,但有人質疑,企業繳納了罰款,地方財政獲取了罰沒收入,環保部門負責監管的執法隊長、副隊長也因執法不力而獲罪。然而,因農田污染蒙受損失的公共利益,誰來救助挽回?

              據了解,樂陵市木糖醇廠當年污染基本農田一案,企業對受污染農戶支付了一定的補償。接受記者采訪的一些村民說,受污染農田有些賠償,當時村里人天天聞著怪味,這樣的公共利益受損,如何救助和挽回?

              山東省社會科學院研究員魯仁認為,環保部門的天職就是保護環境,為公共利益進行代言,這個案例警示環境保護部門要繼續加大環境執法力度,盡可能在“防”字上下工夫,而不只是事后追償。

              魯仁認為,在國內外已發生過的眾多污染案例中,環境公共利益總是受害一方。我國目前的環境公益訴訟雖有一些成功的案例,但總體上看,還有待完善相關機制。在公眾缺乏相關專業知識、公益組織建設尚不完備的情況下,各級環保行政機關和檢察機關,應當更多地承擔社會責任。 (“新華視點”記者婁辰、羅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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