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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穗環保局:外運泥土并非危險廢物

            來源: 切記!信息來至互聯網,僅供參考2011-08-21 訪問:

              新聞追蹤

              南都訊 記者劉軍 裘萍 通訊員王會波 楊瑛 針對此前南方鋼廠涉嫌偷運毒泥一事,廣州市環保局昨天正式回應南都記者稱,外運的泥土并非危險廢物。但其未批先建行為違反了國家《環境影響評價法》的規定,廣州市環保局已責令該項目停止建設,并將在其履行完成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后,再行啟動環評審批程序。

              確實違法了 已進行處罰

              據了解,廣州市環保局于今年7月5日受理了廣州市住房保障辦關于該項目環評報告書,在此后的現場核查時發現該項目涉嫌存在未批先建的環境違法行為,并進行了立案查處。

              日前,市環保局已責令該項目停止建設,并發出《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市環保局表示,將在其履行完成相關行政處罰決定后,再行啟動環評審批程序。

              外運泥土不屬于危險廢物

              廣州市環保局表示,該項目建設單位市住房保障辦公室委托環評單位編制了環境影響報告書,因涉及工業地塊土壤處置問題,在4月13日至25日期間,環評單位委托廣東省生態環境與土壤研究所分析測試中心進行了兩次土壤采樣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項目B區2#、7#點位附近的土壤,按照國家規定不適宜作為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以及自然保護區等用途土壤。

              18日,廣州市環境監測中心站對外運泥土進行了浸出性毒性分析,分析結果顯示,外運土壤浸出液中的銅、鉛、鋅、鎘、鉻和鎳含量均低于危險廢物浸出毒性鑒別標準限值,不屬于危險廢物。

              誤解源于采用標準不同

              至于引起這么大風波的原因,廣州市住房保障辦方面表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所指的重金屬超標是采用了國家1995年《土壤環境質量標準》(G B15618-1995)中的農用地標準,該標準不適用于居住用地。2008年2月1日,國家環保部發布了《土壤環境質量標準(修訂)》(征求意見稿),增加了商業用地、居住用地、工業用地土壤標準的規定。對照居住標準而言,上述含有重金屬土壤是合格的,是可以直接用于建設居住用房的,絕非所謂的“毒土”。

              廣州市住房保障辦強調,目前已開挖并外運的約16萬立方米土壤均不在2#測點和7#測點范圍內,即使對照國家1995年《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已外運土壤重金屬含量也不超標。

              上述土壤的排放點有兩個:一是廣花五路雅瑤路口的一個混凝土預制構件廠項目用地,另一個為江高鎮茅山山頭取土廢棄地坑。兩個排放點周邊幾百米內沒有農田,不會造成環境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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