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杭州11月7日電 記者陳東升 通訊員郁燕莉 田舍郎 今天,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正式受理全省首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案。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原告身份,請求法院判令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5被告,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計人民幣54.1萬余元,同時承擔本案訴訟費。
經初查:2010年9月至10月間,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在未依法取得危險廢物處置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接受海寧四家制革公司委托,將制革過程中產生的5000余噸含鉻污泥傾倒在平湖市當湖街道大勝村林角圩橋西南側的池塘內,該區域為平湖市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含鉻廢物被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0年11月,平湖市環保局接到群眾舉報后對此案予以立案調查,并于2011年4月8日對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作出限期清除污泥、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為防止污染的擴大和處置過程中次生污染的產生,平湖市政府及環保等相關部門采取了排除妨害的措施,清除了污泥,付出了巨額經費和人力、物力。目前,經專業機構的檢測報告顯示,原傾倒污泥的場地土壤中含鉻量已符合國家相關標準。
檢察機關認為,嘉興市綠誼環保服務有限公司等5家企業嚴重違反了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造成環境污染和經濟損失的嚴重后果,構成共同侵權,依法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該院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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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部分環境公益訴訟案
2009年6月,因江蘇江陰港集裝箱公司在作業過程中隨意排放、沖刷鐵礦石粉塵造成污染,朱某代表周邊居民與中華環保聯合會共同提起訴訟,后該案以調解結案。
2010年11月,中華環保聯合會聯合貴陽當地的一家社團組織——貴陽公眾環境教育中心,共同向貴州省清鎮市人民法院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一造紙廠停止排放污水并勝訴。
2011年1月,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該省首例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進行宣判:兩家企業被判立即停止對環境的侵害,并賠償400余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