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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寧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重大環境污染事故案。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定,三次從南京市高淳紅太陽化工廠子公司利農公司運出含有危險廢物的化工廢料共230余桶,后安排被告人姚某召集工人堆放在江寧區新民社區長江堤岸10公里灘涂處。由于在堆放過程中潑灑及堆放后鐵桶滲漏,危險廢物污染大面積土壤,造成國家損失計人民幣561262元。
經舉報,張某、姚某被追究刑責。江寧法院認為,張某、姚某違反國家規定處置危險廢物,造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國家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張某案發后未主動投案,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姚某主動自首,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罰金人民幣五千元。陳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