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邱偉)原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督查三處處長李學智,被控在查處企業污染物排放中受賄231萬余元。西城法院一審認定其受賄36萬余元,判處有期徒刑12年。后檢方提出抗訴,李學智也上訴稱自己無罪。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近日終審認定李學智受賄金額為229萬元,撤銷一審判決,以犯受賄罪改判其有期徒刑14年。
據指控,49歲的李學智在擔任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期間,于2009年4月間,在秦皇島市環保局干部劉某考察調動的工作過程中,故意推遲干部測評時間,拖延考察進程,以接到“舉報信”為由,先后從劉某處收受現金18.6萬元。
2011年1月,李學智在督查三處任處長期間,在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核查的過程中,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未經請示私自召開現場工作會,以停產整頓為借口,先后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現金190萬元及三星W799型手機5部(價值3.4萬余元)。
另外,在河南省安陽市、新鄉市以及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又以給檢查組購買化妝品或處罰整頓為借口,自己單獨或伙同劉曉慶(李學智前妹夫,另案處理),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18萬余元及茶具、紀念幣等物品(價值1.2萬余元)。
西城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2年,認定其受賄數額為36萬余元。一審宣判后檢方提出抗訴,認為李學智受賄金額為231萬余元。李學智堅稱自己無罪,也提出上訴。
二審開庭時,控辯雙方就190余萬元是受賄還是借款進行了辯論。李學智稱,190萬元是宋某與劉曉慶間的借款,有借款書為證。檢方則稱,借款書是李學智提供的,但其無法提供原件,不具備鑒定筆跡和書寫時間的條件,不應當作為證據。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學智提供的借款書各方簽名均為復寫形成,無法證明真實性,借款書無其他相關證據佐證,證人也當庭否認在借款書上簽名。故檢方相關意見成立,法院予以采納。原審法院所作判決定罪準確,但對起訴書指控李學智收受或索要宋某190萬元及價值3.4萬余元手機的事實不予認定有誤,應予改判。鑒于李學智部分犯罪事實為索賄,依法應從重處罰。
綜上,二審法院終審裁定,撤銷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4年。J179
?。ㄔ瓨祟}:檢方抗訴 環保部貪官二審加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