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記者王碩)去年,中華環保聯合會共開展8起環境公益訴訟,法院均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未予立案。昨天,中華環保聯合會召開發布會,通報其2013年環境維權情況,訴苦“有法難依”。去年的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中華環保聯合會曾因為被指定為環境公益訴訟的唯一主體而引起輿論反彈,但沒想到這“唯一適格”的主體亦被指不適格。
8起訴訟全被駁回
中華環保聯合會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介紹,2013年新《民事訴訟法》正式實施,中華環保聯合會依據該法關于環境公益訴訟條款的規定,全年共開展了8起環境公益訴訟,但法院均以原告主體不適格為由未予立案。
“尤其令我們感到意外和不解的是,原本對環境公益訴訟持開放態度的部分環保法庭在新《民事訴訟法》出臺后也開始拒絕受理公益訴訟。”馬勇說,如中華環保聯合會訴海南羅牛山養殖基地企業污染紅樹林公益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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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勇介紹說,該案涉案企業海南羅牛山種豬育種有限公司以及海南天工生物工程公司長期排放未經處理的污水,對當地生態環境以及下游的國家級紅樹林保護區造成嚴重破壞。2013年6月5日,中華環保聯合會在??谑兄屑壢嗣穹ㄔ簩杉夜咎崞瓠h境公益訴訟。半個月后,??谥性赫匠鼍吡竿ㄖ獣鞔_告知中華環保聯合會“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定條件,本院決定立案受理”。
“然而,7月25日,??谥性簠s出具民事裁定書,將已立案的兩起公益訴訟駁回。”馬勇說,其依據的理由是將《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明文改動后的“法條”:法院將“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改為“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具有法定性,即只有“法律規定的有關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鑒于目前的法律尚未對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的起訴主體資格作出明確規定,故中華環保聯合會作為民事公益訴訟原告主體不適格。
部分法院被指“耍賴皮”
馬勇說,此外,部分法院對中華環保聯合會提起的公益訴訟既不受理,也不下發書面的不予立案通知,甚至個別法院在不出具任何意見的情況下將遞交的訴狀原樣寄回。
馬勇同時表示,雖然以上環境公益訴訟的司法實踐遭遇困難,但從公益訴訟案件的影響效果來看,部分訴訟要達到的消除污染的效果已經初步實現。如中華環保聯合會訴山東省濰坊樂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第三商品豬養殖場水污染侵權案。公益訴訟雖未被法院受理,但涉案企業的環境問題引起了相關政府部門的高度重視,責令涉案企業徹底關停,并對當地受污染的環境進行整治、修復,對受影響的村民給予補償,初步達到了消除污染的訴訟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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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被指定唯一適格主體遭批
去年6月,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稿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時,曾因規定“中央和地方環保聯合會為環境保護公益訴訟的唯一合法主體”而引起學界和輿論強烈關注。部分法學人士認為,法律指明某個組織作為公益訴訟的主體欠妥?!度嗣袢請蟆愤€為此刊發評論文章,稱“環境問題事關全社會共同利益,人人都有權發起公益訴訟”。
(原標題:環保聯合會8起公益訴訟全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