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清遠訊 (記者曹菁 通訊員蔣茂杰)昨日,清遠市清城區法院對引起媒體和當地群眾廣泛關注的清遠市清城區原環保局局長陳柏和濫用職權、受賄案一審宣判,被告人陳柏和犯濫用職權罪,受賄罪,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并處沒收財產30000元。
作為清城區環保局原局長,陳柏和因曾放言“分分鐘搞垮一間廠”而廣為人知。
以行政處罰為名謀財
2011年4月的一天,村民向清城區環保局投訴甲公司將經營的豬場豬糞排入北江某支流,影響了村民生活用水。但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被告人陳柏和卻利用其局長身份、職權,以行政處罰作為生財之道,在2011年中秋節前后某天收取該公司經理王某好處費3萬元。之后,被告人陳柏和又分別在2012年、2013年的中秋節、春節前后四次共收取王某好處費2萬元。
另2010年至2013年期間,被告人陳柏和在對清城區相關企業進行執法、檢查、協助年審及介紹環評業務、審批過程中,多次收受乙公司的法人代表張某某8萬元、收受丙公司職員王某12萬元。
此外,被告人陳柏和還在對清城區石角鎮一家無牌無證電鍍作坊進行環保執法過程中,在沒有出具任何法律手續的情況下將并不屬于危險廢物范圍的銅板、電鍍掛件等違規扣押后非法變賣從中獲利1萬元。
退出贓款25000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柏和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他人經濟損失,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依法應當數罪并罰。
關于被告人認為僅受賄14000元的辯護意見,法院指出,被告人受賄250000元,有證人張某某、王某一、王某二等人的證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自書交代材料,有關書證及檢察機關對被告人供述的同步錄音錄像等證據證實,故不予采納。鑒于被告人退出贓款250000元,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悔罪表現等,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陳柏和當庭表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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