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 張曉鵬)7日,記者從省環保局了解到,“五一”節前,在河津市、聞喜縣、平陸縣環境違法問題中負有責任的6名縣級領導、28名黨政干部、1名黨員共35人被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這是我省在環保問責制實施中查處人數最多、處罰最嚴厲的一次。
據了解,這批官員和黨員是因山西振興集團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案、山西海鑫鋼鐵集團建設項目環境違法案、聞喜縣農民趙永保違法生產高污染化工產品案、平陸縣土小企業大規模違法生產案受到查處的。在這35名涉案責任人員中,河津市原市長劉振華對振興集團違法建設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責令其做出深刻檢查;河津市分管環保工作的副市長閻新民對分管環保工作監督檢查不到位,對振興集團違法建設采取措施不力,致使該項目違法建設行為未得到徹底制止,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給予行政警告處分;聞喜縣縣長李堯林對海鑫集團違法建設問題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責令其做出深刻檢查;聞喜縣分管環保工作副縣長葛旭元對海鑫集團違法建設和趙永寶違法生產高污染化工產品問題及聞喜縣環保局監管不力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平陸縣縣長任秀紅對該縣企業環境行為整治不力,負有重要領導責任,責令其做出深刻檢查,全市通報批評;平陸縣委常委、縣政府副縣長馬李魁對違規違法企業嚴重污染環境、非法占地問題查處不力,對2?26礦井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其行政降級處分,并建議調離工作。對其他負有監管責任的鄉鎮書記、鄉鎮長、企業局長、環保局長及副局長、國土局長及副局長、工商局長及副局長、環境監察隊長、環保所所長、土地所所長、工商所所長、供電所所長等28人,分別給予黨內撤職、行政撤職、行政降級、行政記大過、行政記過、黨內警告、行政警告處分。
(編輯:張保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