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帆 王曉泓
海南州對相關開發、建設、生產、科研、文化、旅游活動實施有效環境管理
青海省海南藏族自治州政府近日發布了《海南州青海湖南岸環境保護管理暫行辦法》,以期對青海湖南岸從事與青海湖流域環境保護有關的管理、開發、建設、生產、科學研究、文化教育、旅游觀光等活動進行有效的環境管理。此《辦法》目前已正式施行。
《辦法》規定,禁止在自然保護區核心區、緩沖區進行采土、采砂、采石等開采活動;區域內所有建設項目和從事餐飲、住宿、商品銷售、旅游接待等服務行業均要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或環境影響評價未能得到環保部門批準的項目,國土資源部門、建設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相關許可證書;禁止在區域內興建高污染、高耗水項目;在流域河道新建工程,不得影響青海湖裸鯉洄游產卵。
為杜絕“白色污染”,《辦法》規定在區域內的商店、賓館、餐飲等服務行業禁止銷售和配送使用超薄塑料袋、臺布等塑料制品;禁止使用、出售發泡塑料快餐盒、塑料口杯、一次性塑料碗;賓館、旅店、洗浴、桑拿等行業負責回收本行業中使用的一次性拖鞋、搓澡臺布等塑料用品;鼓勵使用布制、紙制等可反復使用或可降解的包裝物、購物袋、快餐盒、口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