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萱
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初步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環境保護決策機制和制度體系;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得到全面實施;環境行政執法程序得到遵守,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得到規范;環境保護部門所擁有的行政權力與所承擔的責任緊密掛鉤……這些都已被確定為全國環保系統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五年(2005~2009)工作目標。
國家環??偩?/a>近日發布了《關于在環境保護系統貫徹實施〈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五年規劃》(以下簡稱《規劃》),明確環保系統全面推進依法行政、促進法治政府建設的指導思想、工作目標、主要任務、工作步驟和保障措施。
完善環境法律體系:
建立完善立法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和公眾參與制度;建立環保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定期評估和清理制度
《規劃》提出,2005~2009年的5年間,將進一步完善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為了完成這個目標,環保系統將建立并完善環境立法專家咨詢論證制度和環境立法的公眾參與制度。起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草案將實行立法工作者、實際工作者和專家學者三結合,按照法定的程序征求意見,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召開立法聽證會、座談會或者在有關網站、環境報刊上公布環境立法草案,充分聽取公眾意見。要積極探索建立對聽取和采納意見的情況說明制度,從制度上保證聽取專家、第一線環境管理人員、管理相對人和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同時,《規劃》確立了環境保護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定期評估和定期清理制度?!兑巹潯访鞔_,環境保護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及其確立的環境管理制度實施之后,實施機關應當定期對其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將評估意見報告制定機關。制定機關要定期清理環境保護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根據實施情況和實施機關的評估建議及時地按照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廢止。
健全環境行政決策程序和機制:
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環境行政決策機制;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要向社會公開;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
《規劃》要求,到2009年,初步建立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環境保護決策機制和制度體系。環境保護部門公布環境信息要做到全面、準確、及時、權威,保障社會公眾依法參與環境保護決策,環境行政管理要做到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誠信。
據悉,為了實現這個目標,《規劃》明確要在環保系統建立健全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政府決定相結合的環境行政決策機制,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民主決策。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制定和完善環境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嚴格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進行環境決策。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決策的事項、依據和結果都要向社會公開。決策事項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必須以公示、聽證會或者座談會等形式聽取群眾意見;涉及經濟社會發展重大問題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規章草案建議、環境標準、環境管理政策和重大措施、環境保護規劃、投資預算安排、重要項目審批等重大決策及重要事項,應當由環境保護部門局(廳)務會議或局(廳)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除完善環境行政決策程序外,《規劃》還要求環保系統建立健全決策跟蹤反饋和責任追究制度。要定期對重大環境決策的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與反饋,并適時調整和完善有關決策。要完善環境行政決策的監督制度和機制,明確監督主體、監督內容、監督對象、監督程序和監督方式。要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決策責任追究制度,實現決策權和決策責任相統一。
強化環境監督管理:
遵守環境行政執法程序,規范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基本完善環境行政監督制度和機制,層級監督明顯加強;環境保護系統依法行政觀念明顯提高[page]
《規劃》要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對違反《行政許可法》規定設定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事項,一律予以取消;對于保留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要進一步明確許可條件、許可程序等內容。對于實際工作確需設立的環境保護行政許可,要充分調研和評估,依法提出立法建議。要實行環境行政審批綜合辦公,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審批綜合辦公的規章制度,公布環境行政許可項目、許可條件、許可程序、許可結果。
據悉,我國將建立健全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的環境監管體制,以減少行政執法層次,下移執法重心。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行使執法職權,不僅要遵守環境保護實體法的規定,還要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法的規定,特別是環境保護的現場檢查程序、環境許可和審批程序、環境行政收費程序、環境行政處罰程序、環境行政復議程序以及行政應訴程序、行政賠償程序、強制執行程序等,并使用國家規范的環境行政執法文書。要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依法界定執法職責,梳理執法依據。
有權必有責?!兑巹潯吠瑫r要求在分解執法職權的基礎上,各級環境保護部門要確定內部不同執法機構和崗位的執法人員的具體執法責任,并建立健全環境行政執法評議考核機制、環境行政執法過錯或者錯案責任追究制。同時,各級環境保護部門還應建立內部與外部相結合、多種監督手段綜合運用的監督機制,如行政執法責任制、環境保護規范性文件和重大環境行政處罰案件備案制度、環境行政執法情況統計報告制度、環境行政復議制度、案件移送制度、人大政協提案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和報告制度、重大環境行政執法行為公示和聽證制度等,加強對環境行政行為的監督。
《規劃》還要求,環保系統要建立領導干部學法制度、法制培訓制度、重大決策前法律咨詢審核制度、環境保護部門工作人員依法行政情況考核制度。同時,提高環境監督管理人員實施環境監督管理的水平和環境執法隊伍裝備水平,完善環境執法技術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