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軍
編者按:今天,《執法者言》正式開講了。作為今年《法苑》版新推出的欄目,顧名思義,《執法者言》就是環境執法者暢所欲言之處,您可以把這兒當成一個茶館,有空常來坐坐。環境執法過程中遇到的難題、環境管理中積累的經驗、環境執法能力建設以及您對環境執法的點滴思考,不妨到這兒一吐為快,我們會一直守候在這里,與讀者一起傾聽您的聲音、您的想法。不過,茶館的容量也要控制,希望您的發言控制在千字左右。期待您的賜稿。
按照規定,當企業發生污染事故后,應當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接受環保部門的調查處理。但有些企業,尤其是生產區域較大的企業,在發生污染事故后,認為不會影響到企業外部的環境,便不向環保部門報告。筆者認為,這種做法實際上是隱瞞污染事故的行為,應當進行追究。
首先,我國環境保護中的“環境”是廣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二條的規定:“環境是指影響人類生存和發展的各種天然的經過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總體,包括大氣、水、海洋、土地……城市和鄉村等”,并未規定企業小范圍(即廠區范圍)的環境不屬于環境保護部門的管理范疇。因此,企業生產區范圍的環境,依然是環保部門所管理、監督環境的一部分。
其次,在生產區范圍內發生的環境污染事故,當時可能并未影響廠區外部環境,但污染有可能通過多種途徑擴散到廠外環境,影響區域環境質量,如因事故急劇增加污染物的排放量,有可能通過大氣、下水道、土地縫隙等擴散到外部環境,造成大的影響,如果沒有環保部門及時調查監測,做出科學判定,往往會造成事故隱患。同時,由于污染事故造成的危害復雜,有些污染物在排放過程中可能會發生化學變化,產生的污染性更強、殘毒期更長的污染危害,使廠區環境遭受到較長期或潛伏的污染危害,危及職工健康。如果有環保部門的參與調查處理,就能夠準確分析確定并及時排除污染危害隱患。
再次,一旦環境污染事故擴散造成外部環境污染損害,有環保部門參與調解處理,可以組織有關方面的專家對事故損害做出正確合理的評估,有利于污染賠償問題的解決。
所以,企業一旦發生污染事故,不管污染事故只是危及到企業內部環境,還是影響到企業的外部環境,作為企業,都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防止事故蔓延,減少污染危害,并盡可能通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地域或人員,同時應迅速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作者單位:山東省肥城市環保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