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中院“環保禁止令”正式發布規范性文件
環境污染者不但要承擔行政責任、刑事責任、罰款,今日開始,環保污染者“污染成本”將增加,將付出高額的賠償金為自己的污染行為埋單。昨日,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關于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和《關于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兩個規范性文件,明確了民事公益訴訟中申請環保禁止令的要求、申請程序、審查程序以及公安機關必須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完善了原來的環保禁止令制度。
《意見》中規定,環保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時,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危害、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以民事裁定的形式作出的一種行為保全。據悉,針對環保禁止令發布正式的規范性文件,這在全國法院尚屬首創,這表明昆明的司法機關對于處理污染環境的“黑手”處罰力度加大。
去年11月,昆明在全國首創了“環保禁止令”這一全新的司法實踐。即當出現緊急情況,如果不馬上制止被告的行為,將會給環境造成嚴重危害時,法院應當采取果斷措施,頒布禁止令,及時禁止被告的相關行為,禁止令由警方協助執行。但對于什么人可以申請“禁止令”,對申請人的申請程序、法院的審查、禁止令的形式、禁止令的頒布、禁止令的執行等程序問題均未規定,實踐中不便操作。
“為此,法院制定了上述兩個規范性文件,對環保禁止令的相關程序性問題及公安機關協助執行問題作了進一步的細化規定,統一兩級法院和公安機關開展環保禁止令的工作。”昆明中院新聞發言人袁學紅說,《關于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主要是規范申請人的申請程序和人民法院審查頒布環保禁止令的程序。內容包括申請人申請環保禁止令的條件、環保禁止令申請狀的要求、訴前環保禁止令的申請、訴訟環保禁止令的申請、人民法院對環保禁止令申請的審查等?!蛾P于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則主要是規范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協調、配合執行環保禁止令的程序,內容包括法院要求公安機關協助執行的工作程序、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在執行環保禁止令中的職責等。
袁學紅說,環境民事公益訴訟的目的在于制止環境侵權行為,追究侵權人的環境侵權民事責任:“之前對環境侵權人沒有民事賠償,侵權人只承擔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更多情況是罰款了事,因此他付出的違法成本很低?,F在引入環境民事公益訴訟,就是要加大侵權人的違法成本,對環境造成的損害要由他進行恢復,那么他就要考慮,是增加環保設備,還是付出高昂的賠償金?!?/p>
司法解釋
申請禁止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益訴訟人(原告)可以申請環保禁止令:(一)被告的行為可能嚴重危及自然資源,生態、生活環境安全;(二)被告的行為可能造成自然資源,生態、生活環境難以恢復;(三)被告的行為加重對自然資源,生態、生活環境破壞。
人民法院采取環保禁止令措施的,可以要求公益訴訟人(原告)提供擔保;公益訴訟人(原告)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執行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環保禁止令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法院作出環保禁止令的裁定后,應當及時送達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最遲不超過5日。
公安協助
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應當依法、及時,不得推諉。公安機關收到人民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出警。情況緊急的,應當及時出警。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員在執行環保禁止令中,遇到暴力抗法執行、沖擊執行現場、圍攻毆打執行人員、毀壞執行裝備等突發事件時,公安機關應當迅速增加警力,保障環保禁止令的順利執行。
生活新報 記者 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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