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廣網昆明12月27日消息(記者陳鴻燕)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昆明市法院、公安機關將聯手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運用環保禁止令,及時制止被告對環境的侵害行為。
環保禁止令是指人民法院在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為及時制止被申請人危害、污染、破壞環境的行為,根據申請人的申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十一項的規定,以民事裁定的形式做出的一種行為保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一個重要目的是及時制止被告對環境的侵害行為。
記者了解到,昆明中院近期印發了《關于在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適用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關于公安機關協助人民法院執行環保禁止令的若干意見(試行)》兩個規范性文件。兩份文件規范了申請人申請環保禁止令的條件、環保禁止令申請狀的要求、訴前環保禁止令的申請、訴訟環保禁止令的申請、人民法院對環保禁止令申請的審查等。并對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協調、配合執行環保禁止令的程序作出了規定。其中明確:公安機關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根據法院的要求出警;被告對公益訴訟人(原告)的環保禁止令申請有異議的,可以提供反駁證據;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環保禁止令措施的應立即開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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