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經濟新聞記者 李彪 發自北京
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結束,但是,在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二審的內容及審議意見未對外公布之前,有關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中的“公益訴訟主體”問題,依舊被蒙上了神秘面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獲悉,目前,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法工委)正在收集、匯總二審中的討論意見,而之前一直備受爭議的公益訴訟條款或出現松動。
一位全國人大知情人士向記者透露,法工委完成最終的意見匯總工作還需要一段時間,從參與審議的6個討論組提出的意見來看,公益訴訟將會放開,但是,任何人都可提起環保訴訟,所有環保組織都可提起公益訴訟的可能性不大,公益訴訟將采取“有條件”放開。
納入公益訴訟曾存爭議/
1979年誕生,1989年修訂實施之后,20多年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一直沒有經過修訂、完善,環境保護法與日益復雜的環境問題存在著明顯的“代溝”,業界對于環境保護法的修改呼聲也不斷高漲。
2012年8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但是,其草案內容并沒有得到社會廣泛認可。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秘書長駱建華告訴記者,一審時的草案實在是太簡單了,當時,環保部、業內環保專家對它的意見都非常大,他們需要的一些法律手段都沒有涉及。
今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進行二審,與一審時的草案相比,此次草案內容更加完善,且首次將“公益訴訟”列入其中。
對于環境保護法修正案首次添加“公益訴訟”內容,環境保護部政策法規司副司長別濤對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解釋:“之前沒有公益訴訟,后來民事訴訟法修改了,有公益訴訟的規定,所以就加進去了?!?/p>
2013年1月1日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新增公益訴訟內容規定,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際上,在去年撰寫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一審的草案時,相關部門就有是否將公益訴訟納入草案的爭議。
該人士進一步解釋,在公益訴訟方面,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已經有規定了,環境保護法如果不涉及公益訴訟的話,肯定會引起社會很大的意見,政府也在考慮在環保領域放開和不放開公益訴訟的利弊問題。
二審草案內容更細化/
相較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一審草案,二審草案內容更加細化,但是,其在公益訴訟主體規定中,明確提出僅中華環保聯合會一家機構具有公益訴訟權力的規定,立馬引起了較大的社會反應。
一位多年從事公益訴訟的胡姓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記者說:“公益訴訟本身就是要大家都來參與,如果這條限制性的條款出來,公益訴訟就將變成一條羊腸小道,以后就是名存實亡了?!?/p>
一位此次參與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審議的人士稱,在討論會上,對于這一條款,很多代表都有意見。
從來沒有一部法律將一個機構直接寫進去,包括政府機關都很少見,駱建華擔憂,這次把環保組織具體化了,萬一今后中華環保聯合會出現組織變更怎么辦?
是什么原因促使中華環保聯合會被破格列入環境保護法修正案呢?一位不愿署名的業界專家稱,其原因可能有兩方面考慮,一是,進行環境公益訴訟需要克服有資金、專業人員等多個限制門檻;二是,中華環保聯合會之前已經發起過多次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在這一塊具有成熟的經驗。
對此,該全國人大知情人士稱,環境保護法修正案二審草稿在修改過程中,都曾向有關環保專家和部門征求意見,也應該征求過環保部的意見,對于草案中限定這樣的一家機構進行環境公益訴訟,相關部門可能和環保部做過研究,但是不知道最終是出于什么考慮。
法工委已準備幾套方案/
據參與討論的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士介紹,此次針對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6個討論小組差不多都討論了2個多小時,這種現象在其他法律的二審討論中并不多見。
據了解,對于公益訴訟主體的問題,社會上的學界、專家和民間環保組織的意見相對一致,都贊成向社會放開。
今年6月28日,一份由360人聯名,112家組織聯署的名為“人人都有權發起公益訴訟”公開信遞交全國人大,公開信建議,把這條草案修正為:“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任何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任何一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必須及時受理,公正審判?!?/p>
對于這樣人人可提起訴訟的呼吁,相關立法部門也不盡認同。上述全國人大常委會人士稱,目前來看,公益訴訟放開的口子太小了,把其他環保組織的公益訴訟都堵塞了。但是,有些環保團體提出人人都可以起訴的意見,也比較極端,任何國家都不會有這樣的規定。
“參與討論的人大常委們在針對公益訴訟的發言時,比較慎重,”該人士告訴《每日經濟新聞》記者,“當時就提出來,對合法注冊的環保組織的環保公益訴訟資格,設定原則性的規定和要求,不必指定具體什么組織。”
據知情人士介紹,法工委也已經準備了幾套解決方案,各種考慮都有,只是還沒有最終決定。
(原標題:中華環保聯合會身份爭議:環保法公益訴訟主體或“有條件”放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