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法修改
法制網訊 記者陳麗平 前不久在京舉行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再次審議了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充分發揮人大在環保工作中的監督作用。
楊衛委員說,環保法修正案草案重點強化了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職責,增加的條款大約有一半屬于這方面的規定。但是,對人大在環境保護中發揮什么作用,草案規定得較少。草案新增加的第二十條,是唯一提到發揮人大監督作用的一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本行政區域環境狀況和環境保護目標的完成情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發生的重大環境事件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專項報告,依法接受監督”。也就是說,各級人大常委會只能依據相應的政府報告提出監督意見。
楊衛建議,將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監督列為人大重點監督項目,同時,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應以更大的力度,加強對國務院有關部門環保工作的監督。草案應把人大在環境保護方面應發揮的監督作用、各級人大環資委在環保中的責任規定得更清楚。
辜勝阻委員說,新的環保法需改變兩個治理主體(即政府和排污企業)的治理模式,構建“第三方主體”,即監督主體。監督主體首先是人大,其次是檢察機關、法院、公眾、社會團體等。政府應向人大會議報告環保工作。人大還應就環保問題開展專題詢問、專題調研等。
列席會議的全國人大代表魯貴卿建議,在本法中明確規定區域環境規劃應報上一級政府和本級人大常委會批準。這樣可以使人大批準的規劃更具有穩定性和嚴肅性,使政府官員不能隨意更改規劃。
劉政奎委員認為,現在環境保護已經成為基本國策,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和廣泛關注。但各地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情況依然很嚴重,如果環境保護規劃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很容易放寬要求。建議環保規劃由同級人大常委會審查批準,以提高規劃的嚴肅性。
一些常委委員和人大代表提出
明確生態紅線法律地位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一些常委委員和列席人員提出,應明確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紅線的法律地位。
全國人大代表羅范椒芬說,黨的十八大提出要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無疑是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之一。修改環境保護法要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的法律保障。
羅范椒芬建議建立生態環境質量評價指標體系,明確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紅線的法律地位。建議將修正案草案有關規定修改為: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建立和完善環境質量狀況評價指標體系,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在重要的生態功能區實施生態紅線管理制度。
鄧昌友委員認為,應明確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紅線的法律地位。他說,回顧過去30多年的實踐,我國環境問題由于許多地區、行業違背區域主體功能地位,超越環境承載能力,突破生態紅線,教訓和代價巨大。建議在環保法修正案草案中增加國家劃定環境功能區劃和生態紅線的規定。
陳蔚文委員建議
建立人大對環保問責制
近日在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上審議環境保護法修正案草案時,陳蔚文委員建議,充分發揮人大、政協的監督作用,建立各級人大對環保的問責制度。
陳蔚文說,生態資源的破壞主要原因有三方面:一是企事業單位的排污和對資源的無序開發和掠奪,這是受經濟利益驅動的;二是城鄉居民生活排污,這種面源污染也非常嚴重;三是地方政府在發展經濟和環境污染的矛盾中所做出的選擇也很重要。這三個方面最重要的是政府的態度和選擇。地方政府如果選擇環保優先就可以解決環境問題。相反如果政府不重視環境保護就會造成嚴重污染。建議在草案總則中明確規定所有生產活動應服從于環保優先的原則。同時,要加強監督工作,不能只靠政府自己監督自己,應在法律中明確建立人民群眾的監督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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