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報訊(記者 溫如軍) 今天上午,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四次會議進行第三次審議的環境保護法修訂草案(下稱“三審稿”)在增加環境保護財政投入、對土壤環境保護問題作出原則規定。
三審稿還明確,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嚴重失實,對建設項目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負有責任的,還應當與項目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同時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的設施、設備。
現行《環境保護法》自1979年試行、1989年正式頒行以來,至今已有23年無大修,專家指出,這期間正是中國環境惡化的30年,這與現有法律嚴重落后時代有一定的關系。
公益訴訟的主體資格一直是環保法修法當中爭議的焦點之一。
記者了解到,三審稿對環境公益訴訟主體范圍做出一些調整。環保法第二次審議稿,將公益訴訟的主體限定了中華環保聯合會及其在各省的聯合會來進行起訴。
三審稿規定,對污染環境、破壞生態,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依法在國務院民政部門登記,專門從事環境保護公益活動連續五年以上且信譽良好的全國性社會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對于土壤污染已經成為當前環境保護面臨的突出問題,三審稿作出原則規定:“國家建立土壤環境調查、監測、評估和修復制度?!?/p>
國家加大對生態保護地區的財政轉移支付力度。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落實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確保其用于生態保護補償。
同時,國家鼓勵和引導受益地區和生態保護地區人民政府通過協商或者按照市場規則進行生態保護補償。
另外,還增加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大保護和改善環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財政收入,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皣也扇∝斦?、稅收、價格、政府采購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支持環境保護技術裝備、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服務等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p>
三審稿進一步明確了政府責任,規定,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擬訂經濟、技術政策,應當充分考慮對環境的影響,聽取有關方面和專家的意見。實現科學決策。
對于目前企業違法排污情況嚴重,環保部門缺乏有效手段及時制止的情況,三審稿增加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查封、扣押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設施、設備。”
(原標題:土壤調查修復制度將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