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早報濟南訊 近日,山東省政府第16次常務會議正式通過《山東省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規定》,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山東省將于2013年12月1日起,對黃標車實行限制通行制度。在該省設區的市的城市建成區,自2013年12月1日起禁行黃標車;其他限制通行區域或者道路,由山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并向社會公布。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完善黃標車淘汰補貼工作程序,設立專門的黃標車淘汰補貼辦理窗口,為辦理黃標車淘汰補貼手續提供便捷服務。
規定還指出,自2014年1月1日起,山東省車用汽油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標準;自2015年1月1日起,車用柴油達到國家第四階段標準;自2018年1月1日起,車用汽油、柴油達到國家第五階段標準。
根據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本行政區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綜合考核評價體系,制定和實施高污染機動車淘汰、限制通行以及車用燃油升級等政策措施,控制機動車排放污染物總量。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路網布局,推廣智能交通管理,優先發展公共交通事業,加強步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并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和實施錯峰上下班等具體措施。公共交通、環境衛生等行業和政府機關應當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車。(李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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