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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用環保檢查索賄企業被告系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一負責人一審被判12年后檢方抗訴今二審開庭

            來源: 法制晚報切記!信息來至互聯網,僅供參考2013-11-12 訪問:
            利用環保檢查索賄企業

            被告人李學智被帶進法庭 攝/法制晚報記者 曹博遠

              法制晚報訊(記者 洪雪) 身為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李學智被控收受賄賂,法院以犯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12年后,李學智提起上訴,今日上午,李學智在二中院出庭受審。在法庭上,李學智稱自己沒有索賄。

              案情披露

              案情披露

              一審被指控受賄200多萬

              2011年1月5日至20日,李學智參加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等單位一行14人組成的核查組,對河南省2010年及“十一五”以來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進行核查核算,檢查路線包括安陽、鶴壁、新鄉等地。公訴機關指控的賄賂犯罪主要發生在此期間。

              檢方指控,被告人李學智在擔任環境保護部華北環境保護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期間,利用其負責對調任人選進行考察的職務便利,于2009年4月間,在河北省秦皇島市環保局干部劉某考察調動的工作過程中,故意推遲干部測評時間,拖延考察進程,以接到“舉報信”為由,從劉某處收受現金18.6萬元。

              檢方還指控,李學智于2011年1月,在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現場核查的過程中,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未經請示私自召開現場工作會,以停產整頓為借口,先后從該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現金190萬元及三星W799型手機5部(價值人民幣3.4萬余元)。

              李學智還利用其環境督查檢查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1月間,在河南省安陽市和新鄉市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以給檢查組購買化妝品為名,伙同其妹夫劉曉慶(在逃)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人民幣共計16.6242萬元。

              此外,他還利用其環境督查檢查的職務便利,于2011年1月間,在河南省鶴壁市淇縣污水處理廠進行污染物總量減排核查過程中,以處罰整頓為借口,先后向當地環保部門索要人民幣共計2萬元及茶具、紀念幣等物品(價值人民幣1.2萬余元)。

              一審判決后檢方抗訴

              今年9月份法院做出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檢方指控被告人李學智犯受賄罪成立,但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李學智利用職務便利,先后從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某處收受或索要現金共計人民幣190萬元及三星W799型手機五部的事實,因在案證據無法確定款項性質,故該筆指控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法院不予認定。

              法院一審以犯受賄罪,判處李學智有期徒刑十二年。

              一審判決后,檢方提起抗訴。對于一審判決,李學智也不服,亦提起上訴。

              庭審現場

              庭審現場

              面對指控不認罪

              上午10點30分,身穿號服的李學智被帶進法庭。

              對于指控,李學智不認可,他說自己并沒有索賄,企業給的錢他沒有踹進自己的腰包。

              為此檢方申請河南省新鄉市新亞紙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宋某出庭作證。

              截至記者發稿時,庭審仍在進行中。

              背景鏈接

              李學智其人其事

              李學智,1964年出生于遼寧省葫蘆島市。

              2007年李學智從部隊轉業,進入環保部工作。

              2009年3月,李學智被任命為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辦公室主任兼人事處處長,2010年6月起任督查三處處長。

              2012年1月5日,因涉嫌受賄,李學智被刑事拘留。

              經北京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批準,1月19日,李學智被逮捕。

              2012年12月18日、2013年1月31日、4月2日,李學智案件曾先后三次開庭審理。

              文/記者 洪雪

              (原標題:利用環保檢查 索賄企業 被告系環保部華北督查中心一負責人 一審被判12年 后檢方抗訴 今二審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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